关于2014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评估验收的通知

湘教通[2014] 465号 |
项目评估验收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省实事办的要求和年初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14年12月1日-10日对2014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评估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本次评估共设5个评估组,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领导担任各组组长。评估组成员每组6-7人,以省督学、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为主,同时邀请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省统计局有关同志参加。
二、评估对象
纳入2014年省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的500所义务教育合格学校、200所农村公办幼儿园及配置了实事项目床位的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纳入2014年省教育厅规划的500所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备案项目校和其他项目学校、幼儿园。
三、时间及分组安排
评估验收从12月1日开始,每个市州安排4天半左右的时间,每个县(市、区)安排两天左右的时间。
每个评估组评估2-3个市(州),具体安排如下:
评估一组:依次评估岳阳市、株洲市、长沙市
评估二组:依次评估郴州市、衡阳市、湘潭市
评估三组:依次评估永州市、邵阳市、娄底市
评估四组:依次评估张家界市、常德市、益阳市
评估五组:依次评估湘西自治州、怀化市
四、评估验收方式
1.长沙、株洲、湘潭、娄底、张家界每个市抽查一个县(市、区),其他市州抽查两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3-4所实事校(园)(基本涵盖公办幼儿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和完全小学)。抽查的县(市、区)及实事校(园)名单由各评估组组长确定。
2.抽查结果作为市州实事项目学校(园)评估验收结果。
五、抽查程序
1.确定抽查的县(市、区)和实事校(园);
2.查阅县(市、区)准备的相关佐证资料;
3.到实事校(园)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4.对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或座谈;
5.汇总评估情况;
6.以县为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
六、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的核查标准依据《2014年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验收标准》(湘教通〔2014〕8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属新建校(园)的,只核查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封顶),设施设备已采购或运抵学校、幼儿园所在地,为合格,基本完工为基本合格。
2.对评估认定合格的实事校(园),由市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适当时候统一公布实事校(园)名单。对评估认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实事校(园),要限期整改。
3.为民办实事项目校(园)评估验收结果作为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4.各市州201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校(园)评估验收结果与省级抽查结果30%以上不相符的,整个市州的实事校(园)由市州重新评估后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认定。
七、工作要求
1.本次评估验收不召开专门的汇报会,但县(市、区)政府要提交实事校(园)建设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对实事校(园)评估(或初评)的意见及相关佐证资料,市州教育局要提交为民办实事项目校(园)评估验收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对所查实事校(园)的评估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各项目校(园)要提交为民办实事项目校(园)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自查报告。
2.对县(市、区)评估结束时召开意见反馈会,参会人员为:市州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和实事办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3.评估期间,双休日照常工作,请有关单位和学校提前做好安排,但学生正常休息。
4.市州教育局、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评估组工作。
5.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湘政教督〔2014〕4号)及其他有关廉政纪律规定。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19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