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湘政教督通〔2014〕17号
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教育局要迅速部署所辖县市区教育局对照国家重点督导的14项内容逐校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自查报告,于5月底报同级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自查情况,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和工作进度,确保8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须在6月10日前报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并由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在当地媒体及网上公布。
二、各市州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查与指导,根据各县市区自查报告、整改方案,跟踪各地整改工作进度,组织相关人员适时逐县督查,并形成市州督查报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和附表1、附表2,电子版按office2003或2007版格式,附表仅报电子版)。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9月初组织省督学到各市州抽查若干县市区。
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组织国家督学开展专项复查,各市州、县市区务必要做好迎国检准备,确保按时、优质、高效完成目标任务。
联系人:欧志鸿
电 话:13975209192
邮 箱:jyddhn@163.com
附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4年5月8日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