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出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系列政策措施
3月24日,衡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出台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之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发展,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将优质教育增量的适度空间留给民办教育。
二是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为“民办事业单位”,在县级以上编制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实行单独管理,享受事业单位法人待遇。
三是明确民办学校师生享受公办学校师生相关同等待遇。第一,凡具备教师资格、与民办学校签有三年以上聘任合同的教师,可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民办学校教师档案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承担人事代理事务,享受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优惠政策。第二,经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定的民办学校编制内教师,按现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政策分别由民办学校和个人承担。第三,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由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申报,凡符合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负责评定,民办学校聘任;建立公办、民办学校办学协作长效机制,支持和鼓励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教师到区域内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支教或任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到民办学校支教或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险费用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或聘任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相应职级待遇保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工龄连续计算;招考录用民办学校教师,在其合同期未满时,原则上需经其所在学校同意后方可录用。第四,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标准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待遇。自2014年起,市财政在已安排2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连续三年每年递增100万元,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第五,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理助学贷款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是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第一,全日制民办学校建设享受行政划拨用地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建设规费减免政策,具体按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13]22号文件执行。第二,财政、税务部门为民办学校提供事业单位专用票据或专用手写发票。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除外)。第三,制定或调整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学校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限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学校在不突破上限标准内自主确定;其他收费项目、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第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从事民办教育贷款业务。各级政府可以通过信用引导、贴息支持、政府注资成立抵押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融资担保,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对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实行国家政策内的优惠利率。第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第六,加强对民办高校师资和科研的扶持力度。鼓励在衡公办高校发挥各自的经验和优势,在教师互派、教学管理、科研合作、教育教学设施共享等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
五是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严禁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除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统一布置的检查以及与学校相关的重大举报案件外,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六是加强对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依法加强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
(稿件来源:民办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