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益阳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促进作用,经反复研究,益阳市于日前出台了《益阳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并将于近期组织实施。 《实施细则》分为“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事业发展”两部分,各设100分,满分共计200分。评估得分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为合格,得分排名前两位的为优秀,得分12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1、教师工资未按国家和省定项目及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导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2、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同口径计算没有提高的;3、辖区内发生了涉及教育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实施细则》规定,评估分自评和市评两阶段进行。每年元月31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照《细则》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结果作为市评的参考依据。每年3月1日前,市人民政府完成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上年度教育职责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估。 《实施细则》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结果将在益阳市的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作为对区县(市)政府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每年的教育工作会议上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益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