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出硬招规范办学行为,禁止有偿家教家养
9月27日,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文件精神,石门县教育局颁布《中小学教师“五条禁令”》(石教通〔2013〕52号)。文件规定:一是严禁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二是严禁在职教师强制或组织学生参加他人进行的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三是严禁在职教师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替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从中获利;四是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荐、变相推荐教辅资;五是严禁在职教师索取、变相索取或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财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责令退回违规收取的财物,调出原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乡或镇),到缺编学校工作五年(临近退休的,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并严格追究其所在学校校长的责任。一年内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一起的,对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扣除校长绩效工资2000元;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两起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扣除校长绩效工资5000元;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三起的,免去校长职务,所在学校校长是县委、县政府任命的,报县委、县政府,建议免去其职务。
“五条禁令”的出台,将使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乱订教辅资料等现象得到有效治理,确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教师形象,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县教育督导室 龙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