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11个县区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根据《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1号),在县市区自评申报,市州初评审核的基础上,10月22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部分省督学和督导评估专家,分成三个督导评估组,对11个县区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前,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厅信息中心对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差异系数进行了多次测算,召开了督导评估工作会议,明确申报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单位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必须达到合格学校建设标准、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必须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最后确定今年受评的11个县区是: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 、岳麓区,株洲市荷塘区、石峰区、天元区、芦淞区、炎陵县, 常德市武陵区、怀化市洪江区、桂东县。
按照《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本次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水平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及公众关于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每个县区的工作时间为两天,主要是查阅资料账目,到城区和农村学校实地核查数据,召开人大、政协代表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师代表座谈会,发放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问卷600份,并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本次督导评估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督导评估前召集所有参与评估的人员开展了培训,同时组织全体评估工作人员集体学习了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最近下发的《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湘政教督〔2012〕3号),强调从本次评估工作开始,各类评估工作人员一定要严守各项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廉洁督导的“10条规定”,确保督导公平公正,保持督导工作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