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建立对县直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督导考核制度
日前,中共桂阳县委办公室、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桂阳县县直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12年起,对县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督导考核。
考核对象包括县委编办、发改局、人社局、公安局等25个单位和部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和部门应履行的教育职责三个部分。其中组织领导占20分,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占20分,部门应履行的教育职责占60分,满分100分。每年1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上交自查报告和汇报材料到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次年2至3月,组织评估组对相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综合督导检查。
督导考核工作由县建设教育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日常工作。
督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在90至100分为优秀,70分至90分(不含)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桂阳县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