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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育督导制度考察报告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12-14 00:00 【字体:
英国教育督导制度考察报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主任督学 郭务强

2011年12月14日 15:44

 
 
 
2011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湖南省教育厅教育督导考察团一行五人,应英国剑桥访问中心邀请,在省教育厅副主任督学聂荣华率领下,对英国的教育督导情况进行了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能
英国是世界上建立教育督导机构最早的国家之一,已有170余年历史。早在1839年英国政府就设立了“皇家督学团”进行教育督导工作,其督导制度堪称世界上最完善的督导制度之一。
英国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名称为“英国教育、儿童服务及技能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 ”,这个由女王总督学挂帅的政府机构,与教育部相对独立。女王总督学由女王任命,任期五年,直接向教育大臣和国会负责。二十年前,英国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是女王督学团。女王督学团设立在教育部内部。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英国为了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于1992年成立了独立于教育部之外的教育、儿童服务及技能标准局。标准局的口号是“以督导促进步”, 其目标是“通过定期的独立督导、公开的督导报告以及论据充分的建议,促进学业标准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督导和提建议中,坚持“无所畏惧,也没有任何倾向性”。
标准局的具体职能是对英国所有的学校——不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 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定期督导。它的职责中也包括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院校以及青少年工作进行督导。以便及时向内务教育大臣提出有关英国学校教育标准和教育质量的建议。工作原则包括:检查和报告的公正、公平和严格;向公众直接地、公开地报告督导结果;所提供的报告、建议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因为是政府机构,所以英国教育、儿童服务及技能标准局的行为是政府行为,代表政府实施,为政府决策服务。2001 年开始,标准局负责所有16 至19岁学生的教育督导, 同时也负责对早期儿童教育机构的检查。
二、英国督学的构成及任职条件
英国督学由“皇家督学”“注册督学”和“督学”三级构成。全职的和终身的“皇家督学”在全国有很高的地位和待遇。目前,共有皇家督学600多人,注册督学2100多人,督学8400多人,各种类型的督学加起来达到一万多人。
为提高督学队伍整体水平,把优秀人才充实到督学队伍中来,英国对督学的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做出了严格规定。学历上,一般要求督学要具有大学毕业或以上学历。专业上,“皇家督学”必须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很强的教育能力、管理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且秉公办事,正直做人,至少有10年以上教龄;“注册督学”应具有“督学”资格,有5次以上参加督导评估活动的经验,有较强的教育能力、管理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督学”必须具有4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和学校管理经验,有相应的教育能力、管理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年龄上,英国皇家督学平均起始年龄为40岁,多数在40~49岁之间。
三、英国学校督导的内容及要求
英国在1994年首次制订内容系统详实的《督导大纲》,详细规定了中小学督导评估的内容,一是教学质量,二是学生学习质量,三是财政管理情况,四是学生社会能力。而每一个督导内容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如教育质量的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国家课程和国家测试”。这套办学质量指标体系共有33个质量标准,内容涵盖课程、成绩、学与教、给学生的支持、校风、资源与领导、管理和质量保证等7个方面。其中教师教的水平和学生学习的能力;课程;领导的视野和管理能力;学校是否安全和学生是否能及时得到帮助;学生的精神、道德取向和是否厌学等是主要的内容。
英国对于中小学督导评估有明确的要求。首先要有充分的督导评估准备。英国教育、儿童服务及技能标准局每年都公布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的计划,在正式督导评估前2个月,与校方联系,共同决定检查日期,并通过校长会议、部分教职工会议、部分家长会议讨论、决定听课、评课、总结、反馈等事宜,了解孩子的反映以及家长对于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是督导员必须观摩教学过程,必须查看学生作业,必须与学生、员工交谈,必须就督查情况进行集体讨论方可作出决定。英国的“督学”要求走进课堂,通过大量的听课和评课了解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了解校风、校纪、学生行为表现、学校管理水平等。第三是要收集好材料。在督导评估的过程中,督导人员都要和不同的人员进行交谈,收集大量材料,进行归类总结和深入分析,用以支撑督导评估报告中的结论。因此,校长收到督导评估报告之后,可能会对其中某些“事实”提出质疑,但是,不可能对结论提出质疑,因为结论是由大量的事实支撑的。第四是督导结果要向学校、社会、家长反馈或公布,以促进学校改进工作。第五是要引入竞争机制。英国在督导评估学校时,十分重视运用激励机制,对办学质量高的学校和校长给予奖励,对办学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学校,调离校长岗位,对新任校长提出限期整改目标。
四、英国教育督导给我们的启示
1、在英国考察期间,我们深深体会到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督导工作的保障。英国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立法工作,教育督导制度从建立到几次重要变革,都有立法依据。国会颁布的《教育法案》中对督导的机构设置、职能、内容、程序、结果的效力等有专章的规定。而督导部门本身也出台了上百个文件来规范督导工作。1992年颁布了主要针对教育督导制度改革的《1992年(学校)教育法》,其中相当大的篇幅(总第38章)是关于新的督导制度设置的,此法案成为女王督学团变革为教育标准局的重要法律依据。之后的《2005年教育法》(第18章)和 《2006年教育与督导法》(第8、9部分中共7章)都用大篇幅,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了督导制度的相关内容。根据这些法案,英国每年适时对各类督导大纲进行修订与调整。与英国相比,目前,应该说我国提及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层次是比较高的,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但是真正起到承上启下的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仍是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发布的部门规章《暂行规定》, 与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基本制度的地位很不适应,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不同步。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督导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颁布后,尽快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尽快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在制定教育督导法规时应注意,既要考虑到教育督导现实的需要,也要考虑到教育督导制度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体现督导法规的原则性和规范性,又要力求使法规条文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健全的督导机制是督导工作的支柱。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评估工作独立、经费独立。教育督导评估过程社会化,结果新闻化。督学在进行督导评价时,教育行政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干预。英国《2003年学校督导大纲》指出:“尽管教育、儿童服务及技能标准局与其他部门工作联系紧密,并且在教育与技能部长的要求下承担督导工作,但它独立于英国教育与技能部。教育、儿童服务及技能标准局的这种独立性能够促使其公正地督导和报告教育问题”。这种独立性包括几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督学提供的报告,任何人(包括教育科学大臣)都不能更改;二是在业务上独立于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教育、儿童服务及技能标准局自行决定履行其职能的工作方式以及自行作出判断;三是在学校督导过程中,督学小组成员不曾参与过与被督导学校相关的工作,以保证评价和判断的公正和客观。由此可见,独立性既是一个工作状态上的概念,也是一个关系概念,是相对于一定组织与群体关系的概念。与上级与同级关系而言,作为督导机构的上级与同级,不能修改其督导结果和结论、不能干预其履行职责的方式;对于督导机构的下级而言,在督导前组建督学小组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要选择那些与被督导学校与机构没有特殊工作关系的督学。与此相比,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都是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部署进行督导,没有独立行使督导职能。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第六章提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第五条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第六条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因此,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监督体系符合党的政策方针。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的“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国家层面的教育督导机构,有人提议可在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由教育部代管,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体现“相对的独立性”。同时,科学设置其内部机构,分别承担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以及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等,保证其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我们认为,这一建议有一定的可行性,能有效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3、专业的督导队伍是督导工作的根本。“督政”也好,“督学”也好,需要各级督学人员具有权威性,而权威性又来自督学人员自身的高素质。英国各级督学选拨是公开的、严格的,他们除了具备基本任职条件外,都有很强的实际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地到学校督查,能帮助学校制定发展计划和改进措施,能引导学校不断发展进步,充分发挥指导作用。而且,督学每一次升级,都要有严格的制度保障。我国也有督学,也有各级督学队伍,但是,督学资格的认定、督学水平的测量、督学晋级的程序都还在起步阶段,各地的专兼职督学大部分从退居二线的中学校长、教育行政机关人员中聘任,这种状况与教育督导的工作要求很不相符。此外,英国规定,“注册督学”每年要接受5天的专门培训,一般督学上岗前要接受120小时的专业培训。我国部分督导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督导训练,缺乏从事督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此,应尽快补充教育督导部门的人员编制,对各级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同时还应加强对各级督导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督导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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