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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作出规定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10-22 00:00 【字体:
湖南省对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作出规定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22日 20:17  来源:湖南教育网 【字体:  

 

    近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湖南省对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作出规定。审批对象范围只限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普通高校,省教育厅审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以及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定指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本身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其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必须在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如果要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则须由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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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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