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时兴 印仕友 办安全教育,办和谐教育,实现学生身心健康和确保学生生命安全,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基本要求。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近年连续发生多起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上升到空前的高度。作为专司教育督导职责的教育督导部门,应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独特作用,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促进学校安全水平的实质提高。 加强学校安全督导的紧迫性。首先,时代的发展使“办安全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根据马洛斯的需求理论,安全的需求是比生理需求更高层次的需求,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由解决人民温饱问题向更高层次的小康生活迈进,对安全保障的需求已成为全民的基本需求之一,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人的生命比什么都重要”。顺应时代潮流,党中央与时俱进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人的生命安全保障上升到从未有过的高度。当前,我们正在积极实施的素质教育是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为目标的科学教育,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理应成为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更应该放到“比什么都重要”的突出位置,而抓好学校的安全、办安全教育是实现学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保障。其次,当前学校安全水平不高,仍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涉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据公开的资料,近几年来我国已发生多起重大学生安全事故,带给我们的教训十分深刻。从怀化市的情况来看,形势也非常严峻,各县市区每年也都有涉学安全事故发生。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现行的学校安全监督体制存在缺限,难以很好的实现监督功能。目前的学校安全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系统自身的监督,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校对教师的监督,由于监督者既是婆婆又是媳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监督难以涉及实际问题,一团和气,监督效果不明显;二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难以从教育的全局视角出发,存在“监而不管”、“查而不纠”的问题,为了问题查问题,少有解决办法,对一些突出的安全问题,甚至推诿扯皮踢皮球,致使一些突出的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客观上的实际困难造成一些突出的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对突出安全问题的解决、重大安全隐患的排除在客观上需要集中比较多的财力、物力和花费比较多的精力,如没有多方共同努力,创造条件解决,单独哪一方难以解决问题。像当前突出的诸如农村学校三轮摩托车载学生安全问题,校舍危房整治等问题的解决,就需要政府牵头,各个部门和学校共同努力才能得到解决。综上所述,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安全存在突出问题的现实压力不仅使加强学校安全督导变得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加强学校安全督导的可行性。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在我国现行的多部教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教育系统以及学校自身落实安全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就规定了“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其它诸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学校安全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其次,从理论层面来看,教育督导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督导的原则与要求,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视察、监督、评估和指导,并向同级和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有关教育工作的信息,提供改进工作的建议,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实现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教育督导的基本性质属于政府监督范畴的执法监督,同时在督导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根据教育督导的定义、职责和性质,对学校安全进行督导既是教育督导部门的法定职责,又是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再次,从操作层面来看,加强学校安全督导可以弥补现行学校安全监管存在的不足,使之与政府部门监管和教育系统内部监管形成互补,形成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学校安全立体监管体制。教育督导部门作为政府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发挥其执法监督和综合协调作用,在政府、政府部门、教育系统与学校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形成学校安全监管的合力,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学校突出安全问题的解决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除,特别是对那些需要政俯牵头,各部门共同配合的长期难以解决的突出安全问题的解决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除,教育督导部门可以充分发挥独特作用。 突出学校安全督导的重点。学校安全督导应抓住重点,从目前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督导工作: 1、督责任落实。即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教育系统和学校落实学校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督导。《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履行学校安全责任的情况有详细的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安全责任划分的要求,对各类责任单位落实学校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督导,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安全责任。 2、督机制建设。即对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要通过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创新,形成有利于学校安全水平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当前,有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科,综合管理辖区学校的安全工作,也有一些学校将政教与安全工作结合在一起设立政教安全室(处),这些都是比较好的创新思路和方式。 3、督问题解决。即对学校突出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督导。要选择那些对学校安全危害大、难以解决,或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进行督导。当前应重点对农村学生交通安全问题、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学校危房问题、学校周边治安环境问题、学校卫生食品安全问题等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督导。要特别注重安全督导的工作实效,切忌查而不“办”,督而不“解”。 灵活学校安全督导的方式。对应教育督导评估的几种常用方式,对学校安全督导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别随访查“安”。对个别地方,个别学校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随访调研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推动个别地方和学校的安全工作。个别随访对象单一、针对性较强、简单易行,可作为日常检查。 2、年度考核述“安”。在年度考核中,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进去作为重要内容,班主任、校长、政府负责人等学校安全法定责任人年度考核述职必须述安,汇报总结一年中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履责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和安全责任的落实。 3、综合评估评“安”。 综合评估是对政府一段较长时间内(一般是3-5年)的教育工作作全面的综合督导评估,作为学校安全督导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制定综合督导评估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对一个地区、政府的学校安全整体水平作阶段性的综合全面的评价。对存在突出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频发的,应适用“一票否决”,或降低其综合评估等次。 4、专项督导督“安”。根据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或突出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项的督导检查,其特点是灵活易行、针对性极强、不定期进行、集中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专项督导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要有的放矢,确保督导实效。专项督导可以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开展,以增强督导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