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教育督导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对政府教育督导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思考 |
发表时间:2011年2月16日 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字体:大 中 小】 |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陆续成立,20多年来,教育督导机构通过对各级政府的教育监督,为国家的教育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长期困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政府教育督导室还没有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教育督导机构有时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对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 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要 1.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性质尚未完全明确 2006年湖南省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从条例内容看,该条例重点涉及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没有明确。即将颁发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讨论稿)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进行了界定,但也不是十分明了,存在一些模糊的观点。 2.当前教育督导室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普遍的做法是把教育督导室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一个处(科、股)室,或者把教育督导室作为没有实质法人资格但名义上与同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平行的教育单位。这样的体制造成教育督导室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附属物。即使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这种规定也没有明确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与同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关系。这就严重束缚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手脚。它的工作势必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负责,而不是直接对地方政府负责。这样的管理体制,使教育督导部门只能在教育行政机关规定范围内进行督学,实质是教育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办学行为,造成教育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事实,同时使教育督导室对同级或下级的督政成为一句空话。 由于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工作机制上没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工作中要服从同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督查结果得不到有效利用。有些地方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基于各种因素,不能正确运用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结论或干涉教育督导部门独立开展工作。这样的工作机制,使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很多内设机构职能重叠,教育督导室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科、室、股)、基础教育处(科、室、股)、监察室等和教育督导室往往干着相似的工作,遇到矛盾和敏感问题时互相推诿,踢皮球,严重影响机关办事效率。 二、政府教育督导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1.必须科学界定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性质 教育督导室的性质应是代表政府专门负责教育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教育监督、管理机关,接受人民政府的授权直接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监督的权力。它与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一样是人民政府在教育管理活动中的常设机构,是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信息站,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合署办公,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不仅要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同时也要对本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活动、所出台的方针政策的合法性进行督导。这种督导既要体现在事前也要体现在事后。 2.政府教育督导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设想 (1)体制模式:地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直接对政府负责,它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教育内部发展的决策如布局调整、机构改革、干部任用、普职招生等应征询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意见不能统一时,交由政府决定。 (2)职责分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对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教育管理单位、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及专项工作、重点工作的督查,即督学,县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在对本级及下级教育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的同时,重点负责对下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和所创设教育环境的监督与评估,即督政。 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对教育的检查、评估、监督和指导。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通报检查监督的情况,并负责对下级各教育管理机构的评价。教育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为教育督导工作保驾护航。 (3)领导班子:教育督导室班子成员同时应是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班子成员,全方位参与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了解、熟悉本辖区内的教育情况。教育督导机构应将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转达主管部门,并协助主管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不能有效纠正或主管机关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教育督导机构可以直接向同级政府汇报,由同级政府依法督促教育行政机关整改落实。 (4)人事任免:教育督导室自身应该依法享有部分人事任免权,其编制应该由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地方教育现状按一定人口比例配置,除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的人事任免权归属政府外,在其编制范围内,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法独立配备工作人员。教育督导机构所配置的人员必须熟悉教育教学管理,从层次上说既要有懂普教、职教,也要有懂学校后勤管理、民办教育、财务人事、幼儿教育、综治维稳等各方面的专门人才。 在督导检查中,对严重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办学管理规定的教育机构,政府教育督导室有权独立行使人事罢免权。 (5)经费保障:教育督导室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账户内设立分账户,实行经费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上级规定按一定的人口比例搞好财政预算,确保人头经费、专项经费及工作经费到位,保证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6)教育评价:教育评价功能应归属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两项督导评估、教育质量检测、文明目标管理、办学水平评估、省市示范学校评估、合格学校验收等各种带有教育评价性质的活动应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对评估结果,教育督导部门应按有关程序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下一级政府、教育主管机关充分运用评估结果。 总之,教育督导室虽然已经成立这么多年了,但由于其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大环境没有根本改变,在政府指导下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缺乏政策支撑,决定了它始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根本扭转这种被动局面,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关键是我们的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法律上、制度上明确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地位和职能,制定、修改和完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工作才能迎来灿烂美好的明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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