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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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教督通[2010]114号 |
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
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督学责任区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促进督学责任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督导室《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湘教发〔2010〕16号)要求,决定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月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月报告制度的目的 及时了解各地督学责任区工作进展情况,探索督学责任区工作规律,发现和推介学校办学典型经验,对随访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其整改,真正把督学责任区工作落到实处。 二、督学责任区工作月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各市州及其县市区督学责任区的建立与工作进展情况 2、各市州责任区督学开展随访督导的情况 3、市州、县市区两级责任区督学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 4、各市州督学责任区工作情况通报 三、建立月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 1、各市州须在每月初(10日之前)将上月督学责任区工作定期上报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2、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不虚夸、不漏报、不瞒报。 3、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各市州上报的督学责任区工作的有关信息作为每月向全省通报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请各市州高度重视督学责任区工作月报告制度。 4、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督学责任区工作月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督学责任区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 5、各市州上报的有关督学责任区工作的信息统一以电子稿的形式发送到:jyddhn@163.com,联系电话:0731-84714945 二O一O年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