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建立县直部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芷江建立县直部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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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县步伐,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及《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怀发[2009]2号),芷江从2009年起对县直有关部门教育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并对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出台了《关于建立对县直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芷办[2009]41号)。在2009年6月1日召开的建设教育强县工作会议上,县直20个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县长递交了《2009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这是继2005年芷江建立对乡镇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以来又一项教育督政的重大举措。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县直20个部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教育局牵头,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导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1、侵占、挪用教育经费;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3、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到学校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县直20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育实绩的重要依据。对认定为优秀等次的县直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直部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问题严重或连续两年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直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唐光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