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首轮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后整改情况开展省级重点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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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教督通[2009]10号 | ||||||||||||
关于对首轮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后 整改情况开展省级重点抽查的通知 | ||||||||||||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关于对首轮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后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湘政教督通〔2009〕7号),在县级自查、市州全面督查的基础上,经与省委组织部共同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对首轮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后整改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并对整改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整改不力或问题反弹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重新认定为不合格等次。为认真做好省级重点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根据首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结果及市州全面督查情况,确定省级重点抽查30个县市区,具体名单如下: 长沙市:望城县、宁乡县 衡阳市:衡南县、衡东县、祁东县 株洲市:攸县、茶陵县 湘潭市:湘乡市、湘潭县 邵阳市:新宁县、隆回县、邵东县 岳阳市:汨罗市、临湘市 常德市:安乡县、汉寿县 益阳市:南县、沅江市 郴州市:永兴县、宜章县 张家界市:慈利县 娄底市:涟源市、新化县 怀化市:沅陵县、溆浦县、通道县 永州市:道县、江华县 湘西自治州:龙山县、花垣县 二、组织形式 省级重点抽查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共设5个督查组,每组5人,分别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带队,并抽调部分省督学和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组成。 三、抽查时间 省级重点抽查从 四、抽查程序 1.听取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2.针对整改事项,实地核查有关数据、材料; 3.对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走访或座谈; 4.简要反馈督查意见。 五、基本要求 1.县级政府应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有关表格(见湘政教督通〔2009〕7号附件),并向督查组如实提供关于教育工作整改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有关表格及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追补、清退经费的凭据等),并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2.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学校应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3.严格执行督导评估的有关廉政纪律规定,接待工作一律从简; 4.请相关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参与省里的重点抽查。 附件:重点抽查时间安排表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克保副书记、开朗副省长, 省督学顾问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党委组织部、教育局,有关县市区人民 政府 附件: 重点抽查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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