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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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教督通[2009]4号 |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的通知》(湘政教督〔2008〕6号)、《关于公布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规划的通知》(湘政教督〔2009〕2号)精神,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市州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并在3月15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市州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进行审查后予以批复。 二、扎实开展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今年3月至4月,各市州、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批复的督导评估方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纳入2008年省为民办实事的730所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项目校以及列入2008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规划的其他学校扎实开展督导评估,并在4月30日前将督导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备案或抽查认定。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程序。各地应将纳入省为民办实事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项目校列入督导评估范围。今后,对列入《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规划》的完全小学、乡镇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初中学校,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规划年度的11月中旬前组织督导评估或初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规划年度的11月底前组织抽查认定或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适当时候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抽查认定。经省审查备案和抽查认定的合格学校名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予以公布。凡未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公布的义务教育学校,在“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时,不得计入合格学校范围。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克保副书记、开朗副省长,省督学顾问 送:各市州政府、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教育局,省督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