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长沙民办教育发展又添新动力 |
|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08年10月6日 来源:湖南教育网 【字体:大 中 小】 |
2008年10月1日,举国欢庆国庆节假。于此同时,长沙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为促进当地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39号)文件。此文件较以往长沙市出台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取得了一些突破性举措:“一是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是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允许教职工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教龄没有间断的,政府部门为其连续计算教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正式聘用工作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自2008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重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四是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作为对区、县(市)政府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等等,该文件的出台,将为长沙市民办教育这部新“机器”注入新的动力,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
责任编辑:陈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