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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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教督通[2008]64号 | ||||||||||||||||||||||||||||||||||||||||||||
关于对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 ||||||||||||||||||||||||||||||||||||||||||||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了促进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发挥示范作用,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和年初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从10月13日开始,分两个阶段对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导评估对象 这次督导评估的对象为2002年接受过省级重点中学督导评估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2005年底以前挂牌尚未接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 督导评估组织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抽调部分省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组成四个督导评估组,每个督导评估组由8人组成,分别督导评估8所学校,具体安排附后。 三、 督导评估内容 根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对学校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办学环境与办学条件、队伍建设与学校管理、德育工作与教学教研、教育质量与办学特色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内容所涉及的时段一般是2006年下学期至2008年下学期两个半学年度,教育经费的督查一般只涉及2006年至2008年三个财政年度。 四、 督导评估程序 督导评估组每到一所学校,先听取学校自查情况的汇报;然后采取查阅档案资料、核查经费账目、个别走访、座谈、听课、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抽查学生知识技能等方式,对办学思想与办学行为、办学经费与办学条件、领导班子与教师队伍、学校内部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分组督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督导评估组成员汇总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综合督导评估报告,并向学校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但不当场公布分数,也不当场作出督导评估结论。 五、 督导评估时间 六、 有关要求 1、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必须认真开展自查,向督导评估组提供全面、客观的自查报告;结合自查,要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为督导评估组提供真实、可信的佐证材料。 2、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学校自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帮助学校及早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为了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公正,督导评估组每到一所学校将公布一个对外联系电话,以方便学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与督导评估组沟通。 4、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把握接待标准,简化接待程序,不得安排对评估结论有影响的活动。 附件:2008年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安排表 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 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抄送: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附件: 2008年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安排表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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