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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6-27 00:00 【字体:
关于“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4-3 15:24
 

湘政教督通〔2007〕23号

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有关文件精神,督促县级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促进县域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首批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实践,现就“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部分县委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可能在“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当年出现变动,除本人提出要求外,一般不对其进行考核;县长在本县改任县委书记的,对其担任县长期间的教育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在任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考核的当年度担任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至当年底满半年的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除本人提出要求外,一般只考核不定等,第二年市州组织“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时,如本人提出申请,省里派人与市州一道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不受政府班子换届的影响,依照评估规划正常推进。为了提高评估工作效率,3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区,评估中下乡镇的时间可减少半天,评估考核时间控制在三天左右。
    三、建立对“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复查制度。对在市州和省组织的“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政府或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评估考核的第二年,要由评估考核的组织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后达到优秀等级的,要进行表彰奖励;达到合格标准的,要充分肯定成绩,授予合格县称号;复查仍不合格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处罚。复查结果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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