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的通知
湘教办通[ 2007 ] 145 号 关于开展2007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情况,为确保今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本年度统计汇总数据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各市州教育局要认真核实所辖县(市区)统计数据,对在校学生变化较大、入学率较低、毕业率超过100%、小学辍学率出现负数和初中辍学率较高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二)高等学校要对师资、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校舍建筑面积等办学条件数据近两年来变化较大的进行重点核查。 (三)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要认真核实高基4-2和9-2表数据,表中数据严格按照教育部统计口径填报,其中,以?学校名义立项并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的要填入?非学校产权独立使用?指标中。 二、核查方式。数据核查工作采取各单位全面自查和我厅选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自查后对上报的统计数据需要调整的及近两年来数据变化较大的,必须作出文字说明。在自查基础上,我厅将于近期对有关县(市区)和高等学校的统计数据进行选点核查,对在统计数据中弄虚作假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三、核查时间。各市州和各高等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数据核实后需调整的,经本单位一把手签章后,请于11月20日前将数据盘和报表重新报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11月23日前将核查情况及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报送我厅发展计划处。联系人:谢桂平、许鞍铭,电话:0731-4728682,4729708。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