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18 ]568 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信息化 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入选项目 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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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体)局、有关普通高校: 根据《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湘教发〔2015〕46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入选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421号)要求,经单位自评、市州初评和专家评审,确定益阳市南县、长沙市芙蓉区大同古汉城小学、株洲市茶陵县湖口中心小学等30个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入选项目的中期评估结论为 “继续实施”(具体名单见附件1),另外26个入选项目的中期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结论为“继续实施”的项目要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各项目所在单位要结合专家实地考察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后续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强化示范基础,充实完善示范工作方案,认真梳理已有示范创新点,在实施过程中挖掘新的创新点,不断扩大示范推广辐射面,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推进,为全省提供可参考、可借鉴、可复制的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示范创新点。 2.为确保“工程”实施绩效,根据《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省本级专项资金将对“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拨付第二期资助经费,其中每个“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示范县”安排80万元、每所“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示范学校”和“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中小学网络联校”的“网络主校”安排20万元。重点支持各项目开展后续示范推广和引领辐射等工作;各项目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年度绩效评估工作。 二、中期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项目要立即组织整改 1.各项目所在单位要根据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认真分析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第一时间组织整改,在2019年1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方案报送所辖市州教育(体)局,其中高校直接报送省教育厅。逾期未提交整改工作方案的项目,将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向全省通报。 2.各项目通过一年整改并取得一定成效后,通过自评合格,可以与2016年度“工程”入选项目同步开展中期评估。如中期评估结论为“继续实施”,可继续实施项目,并获得第二期资助经费支持;如中期评估结论仍不能确定为“继续实施”,将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向全省通报。 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程”项目实施的主管职责 1.“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是我省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实施“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和建设国家教育信息化2.0试点省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履行好辖区内“工程”入选项目的主管职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单位按项目实施方案、示范推广任务书完成任务;及时公布各项目示范工作任务落实、创新应用及示范推广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前,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各“工程”入选项目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2019年1月25日前,各市州汇总和审核“暂缓通过”单位上报的整改工作方案和其他入选 “工程”项目的年度绩效报告,并形成本地区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含纸质稿和电子版)报送我厅。 2.我厅将对项目实施进展、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作为省本级教育信息化专项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吴日云,联系电话:0731-89920620,电子邮箱:84490484@qq.com;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38号省教育厅510室。 附件: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入选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继续实施”名单
湖南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