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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2015-09-15 00:00

HNPR201512036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湘财教〔201526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5910


附件

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地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原则上以公办学校(幼儿园)为主,根据项目需要适当兼顾民办学校(幼儿园)。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学前教育发展,面向各市县分配,用于改扩建、新建农村公办幼儿园,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项目,以及规范实施幼儿园保教活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典型县市区奖补等方面。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各市县分配,用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教学点)建设、中小学校舍维修、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方面。

(三)学生用车安全管理,面向已经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且学生用车覆盖区域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分配,用于学生用车(船)购置补贴、学生用车(船)运营成本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船)补贴、学生乘车(船)座位险等方面。

(四)基础教育课改,面向各市县分配,用于课改样板校(县)建设、课程资源建设、现代教育实验学校建设、中小学德育主题活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奖励、研究性学习成果奖励等内容。

(五)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面向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典型县市区,用于特教学校资源教室建设以及随班就读奖补、送教上门服务、医教结合试验、孤独症试验,优秀县市区、学校奖励等方面。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评审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际,专项资金采用综合因素法和评审法进行分配。跨年度项目资金由往年“一次申请,一年安排预算”改成“一次申请,分年按进度安排预算”,凡是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条 按综合因素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包括: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项目,按照幼儿园在园学生数、总人口数、人均可用财力、纳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考核的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数量等因素分配,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二)义务教育合格学校(教学点)建设项目,按照纳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考核的项目校数量、备案项目校数量、自建并已完成的项目校数量等因素分配,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三)中小学校舍维修及寄宿制学校建设,按照办学规模、寄宿生规模、人均可用财力、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分配。

(四)学生用车安全管理,按照各县市区需乘校车上下学的学生数、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车数量、县级财政校车投入情况、人均可用财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校车安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设等因素分配。

第八条 按评审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包括规范实施幼儿园保教活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典型县市区、基础教育课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程序包括:

(一)下发通知。包括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等。

(二)单位申报。各地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初步遴选,择优推荐申报。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三)形式审查。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修改、补充或取消评审资格。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五)结果公示。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公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下达。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评审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60%以上。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等情况,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在核准的使用范围内进一步细化预算,落实到明细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将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市县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联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稽查和内部审计。在项目中期检查、年度决算和项目完成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在项目完成时,要组织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市县及有关项目学校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规章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支出;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相应扣减其下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9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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