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 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加强“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提高创新应用水平,加快成果示范推广,现将《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 15日 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 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提高创新应用水平,加快成果示范推广,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的通知》(湘教通〔2015〕127号)和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工程”以整体推进为基础、以深度融合为核心、以创新应用为重点、以引领示范为抓手、以提高质量为根本,全省共遴选确定10个“政府主导有力、运行机制完善、融合推进深入、创新应用显著、示范影响巨大”的省级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示范县市区;300所“基础设施条件完备、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师生信息素养突出、创新应用成果明显、引领示范范围广泛”的省级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示范学校(含幼儿园);1000所“校际合作紧密、共享资源丰富、教学互助深入、带动成效明显”的省级中小学网络联校(含职业学校);10000个“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应用普遍、合作教研广泛”的省级教师信息化教学应用示范网络学习空间。通过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各校持续加大教育信息化推进力度,积极探索深度融合的方式方法,推动我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部分区域和学校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 “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省级统筹、市州推进、县市区和学校实施”的原则,鼓励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 第四条 “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定额补助。市州、县市区和学校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项目单位统筹保障,保障项目单位不断加强示范基础及成果示范推广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工程”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规范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等,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工程”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复核各地各校上报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和示范推广任务书及项目实施进展报告等; (四)建立项目实施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中期绩效考评工作; (五)协调、指导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项目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中期考评、项目验收、成果宣传等。 第六条 市州教育局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组织本地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单位及个人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单位和个人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本地区各项目单位和个人按项目实施方案、示范推广任务书完成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实施本级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工程项目,统筹落实和筹集本级项目建设资金; (四)向省教育厅报送本地区项目实施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者,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的规划、推进、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本方案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示范推广任务书等,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示范推广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示范推广任务,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目标实现; (三)统筹使用各渠道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方案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定期将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中期和验收报告,上报省教育厅; (五)接受审计、监察、教育等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年度实施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市州(高校)预审推荐、省级复核遴选、社会公示、发文公布等环节。 (一)核定申报指标。省教育厅根据因素分配法确定和下达各地、各校年度申报的项目控制数。 (二)市州(高校)预审推荐。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已有示范基础、示范内容和实施方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按照省下达的项目单位控制数,组织专家对本地(本校)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本校)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单位,统一报至省教育厅。 (三)省级复核遴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根据《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各市州(高校)推荐申报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社会公示。复核遴选结束后,在湖南教育政务网站(http://gov.hnedu.cn)上公布拟立项的项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公布项目单位(个人)名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州和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一次确定、分两期下拨,并根据中期考评情况对第二次拨付经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各类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并将项目实施预算纳入单位总体预算。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单位(个人)进行教育教学信息化应用再创新和已有成果示范推广等。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信息技术进步和发展需要,主要用于增添少量急需的信息化教学设施,支出费用不得超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二)信息化创新应用费:根据本地本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需要,主要用于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三通工程”建设、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教学方法手段变革等方面的再创新应用; (三)成果示范推广费:根据教育信息化先行先试和整体推进的工作需要,主要用于已取得的相关信息化创新应用成果,在本区域或省域内示范推广,组织召开现场观摩研讨会、进行成果宣传展示、开展专家现场指导交流、开展教育教学信息化帮扶活动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建设方案提出的目标及任务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建立省级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单位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单位(个人)实施情况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省教育厅依据项目单位(个人)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分年度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年度考核;并于批准“工程”项目后的第三年进行中期考评。考核和考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中期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单位,终止第二期经费支持。 (二)市州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单位(个人)的推进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运行质量,每年12月要组织年度自评,其中第三年要形成详细的综合性评估材料和绩效报告。各市州教育局对所辖县市区、中小学校、中职学校承担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组织形式由市州教育局自行确定;各高等学校对本校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评后,形成评估报告直接报送省教育厅审查。所有项目的评估结果均需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审查。省教育厅和市州教育局视情况组织专家组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项目年度及中期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工程”项目申请及资金分配时将予以一定倾斜。对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工程”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及中期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等); (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成果应用推广情况; (五)项目深入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六)对项目推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否进行研究,以及具体解决举措的科学合理性; (七)对项目推广过程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是否予以论证和推广; (八)项目下一阶段实施计划与进度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工程”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信息;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预期目标和主要示范内容;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示范周期一般为5年,项目示范周期结束后,需及时进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自评,主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市州教育局进行验收。根据各项目示范成效和再创新应用情况,确定项目单位“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将作为省教育厅各类后续项目评审和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坚持全面系统、求真务实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务求使总结工作达到“真实、全面、科学、规范”的要求。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对项目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再创新应用及项目成果示范进行评价,重点是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解决深层次矛盾问题,促进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等方面;以及对推进教育改革与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效果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进行评价; (三)对项目产生的效益和成果应用前景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省教育厅积极宣传和推广示范成效明显、特色鲜明、辐射面广的教育信息化示范经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示范期内,必须按照申报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建设及示范任务,持续推进信息化教育教学应用,不断培育新的创新应用亮点。要结合成果应用适用范围,完善推广应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更大区域范围内进行辐射推广,既要积极接待外单位的现场考察与交流,更要有目的地定向帮扶相关单位,突出推广应用实效。同时,要建立微信公众号、专门网页、网络学习空间或专门栏目,及时展示项目创新应用、示范推广和辐射引领动态,以及反映项目推进新进展、新成果、新成效。 第二十七条 凡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质量低劣、投资浪费、挪用经费或者责任事故的,将对相关项目单位主管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 |
厅长信箱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权力清单
行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