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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13号)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2014-04-01 00:00

 

 

湘教发[2014 ] 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加强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绩效,显著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发展水平,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 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

3. 重点项目年度绩效评价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日


附件1

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显著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重点项目,是指为实施《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围绕“三通两平台”建设核心目标,由省教育厅教育信息化专项经费立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点项目的确定要重点解决教育信息化推进过程中“机制创新”和“服务驱动”两个关键问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遵循“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整合资源、共建共享,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原则。

第四条 重点项目主要根据“三通两平台”建设内容分类,具体分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用系统与资源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和服务保障项目”以及“应用研究与专项培训”四种类型。

二、重点项目的申请

第五条 重点项目由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单位和厅委机关处室按照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2月份。

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的重点项目,必须紧紧围绕推进教育信息化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教学适用性;必须统筹考虑项目立项实施的现实条件。

第七条 各单位需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并通过“湖南教育新干线”的“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空间管理平台”进行网络申报。

三、重点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 重点项目立项由厅信息化办组织专家评审,并报请领导审阅后确定。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家决定”的原则,分为初审、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和领导审定四个环节。

第九条 重点项目被确定立项后,厅信息化办根据年初审定的预算方案和立项情况,统筹安排年度教育信息化专项经费。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项目支持经费可根据项目周期和绩效进行动态调整。

四、重点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湖南省教育厅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对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厅信息化办负责对重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协调、指导和监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申报书提供的技术指标、经费分配及用途、建设工期等内容实施,确保项目完成预期建设目标。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在厅信息化办的管理与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厅监察室对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与资源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和服务保障项目”和“应用研究与专项培训项目”原则上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如确不需要政府采购,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化。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向厅信息化办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完整的技术及实施文档。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者扩大原定支出范围。确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保证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运行质量。每年12月,需提交项目年度绩效报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项目绩效总结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厅信息化办对重点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类别。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是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及资金分配将予以重点倾斜。对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质量低劣、投资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将对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周期为一年的重点项目不进行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直接进行项目验收。

六、重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初步验收后,向厅信息化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厅信息化办收到申请后组织包括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网上独立评审和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主要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实现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建设目标,尽快投入使用,促进教育信息化发展。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政府下达的专项资金、省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各单位自筹经费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的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也按照本办法管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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