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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2013-11-15 00:00


湘政教督[2013]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总结前两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教育强省的新要求,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11月13日

 


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送: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省督学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2014年—2020年)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与时间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县、县级市、市辖区及其他承担教育工作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的对象是上述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确定的分类办法,将全省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分为三类,并对三类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分别提出不同的督导评估要求。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从2014年起至2020年,完成全省所有县(市、区)第三轮督导评估任务。各市州应统筹规划所辖各县(市、区)完成合格学校建设、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市、区)的时间表,综合确定各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年度,制定分年度督导评估的指导性计划。原则上,每个市州每年接受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不能超过4个,一类地区应在2015年前接受督导评估,二类地区应在2017年前接受督导评估,所有县市区应在2019年前接受督导评估。各市州拟定的分年度督导评估指导性计划,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审核后,公布各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时间表。

为减轻基层负担,避免重复检查,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为主体,整体规划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等各类督政项目一并实施。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第三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综合性指标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督导评估指标5个部分。各项督导评估指标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见附件。

    根据上述督导评估内容,每个县(市、区)按照三类地区的分类标准计分,综合性指标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评估指标满分各为100分,5项内容的实际得分相加之和为督导评估的最终得分。

    三、督导评估的方法与程序

    第三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牵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落实。基本程序如下:

    1.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监测。实施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分类指导监测评价制度,依据教育发展统计数据和事业报表,对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的核心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并发布年度监测评价报告。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分类指导监测评价指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县域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年接受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

    3.市(州)初评审核。省级督导评估的上一年,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指导县(市、区)开展自查自评,审核县(市、区)自查自评材料,并于年底前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初评,将初评审核报告及初评审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4.省级实地督导评估。在县(市、区)自查自评、市(州)初评审核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公布的督导评估时间表,依据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监测情况和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结果,于第二季度对县(市、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审议后,报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性评估指标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评估指标每项均达到80分可认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合格;每项均达到90分以上,可直接认定为教育强县(市、区);每项均达到90分,且总分达到475分,认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优秀等次。同时,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单项督导评估得分95分以上,可认定为单项优秀。

    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结果和县域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督导评估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凡县域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结果在同类地区排名倒数10%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已评为优秀的应予撤销;县域社会公众教育满意度低于0.6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市(州)初评后提出的经费投入、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式下发评估通知之前,县(市、区)尚未整改到位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严肃查处,社会反响强烈;或者接受督导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评估后经费投入、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出现反弹的,均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各类教育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实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对督导评估和年度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教育发展水平严重滑坡的县(市、区),将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附件:1.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综合性指标(试行)

          2.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3.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4.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5.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普通高中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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