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督办〔2018〕13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
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教育督导部门:
现将《湖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请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抄送: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湖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
聘任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促进教育督导评估专家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参照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是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并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的聘任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省督导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含涉及学校卫生、安全、财经、建设、环境治理等监管领域)、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及网络办公操作能力。
(六)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安排一定时间和精力并能胜任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七)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第五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以在职人员为主;一般在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监管职能的政府机关、教育督导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业人员中聘任:
(一)省直相关单位在涉及学校卫生、安全、财经、建设、环境治理等监管方面,具备前述条件的业务骨干。
(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装备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育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研究、体卫艺教育、语言文字、督导评估监测等工作的业务骨干。
(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
(四)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负责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第六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审查委员会,由省教育厅主任督学任主任,省教育厅副主任督学任副主任,并聘请若干行政人员和专家为成员。
第七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程序分“推荐、初审、审查、公示、聘任”五个环节:
(一)推荐。推荐单位根据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报送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审。省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聘任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拟聘建议人选,提交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拟聘人选。
(四)公示。拟聘人选名单通过湖南教育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初聘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人选一般不低于40周岁,不得超过63周岁;续聘省督导评估专家人选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每届任期3年,到期自动卸任。
第三章 责权
第十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
(二)参与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督导。
(三)参与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提交督导报告。
(六)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意见。
(七)完成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向被督导单位、个人提出整改要求、指导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二条 新聘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的岗前及在岗培训一般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十五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五章 监管
第十六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对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一)参与督导活动及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和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七条 省督导评估专家在督导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要包括:
(一)依法督导,遵循督导工作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恪尽履责,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二)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日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
(三)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
(四)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省督导评估专家身份参加教育督导以外的活动。
(五)文明督导,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省督导评估专家形象。
第十八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第十九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保障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工作经费;在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按时如质完成督导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工作报酬。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职责,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的;
(二)在督导活动中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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