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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体卫和高等学校大学生 军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2016-09-06 00:00

湖南省中小学体卫和高等学校大学生

军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中小学体卫和高等学校大学生军训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是指全日制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及完全小学;高等学校是指省属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中小学体卫专项经费是指省教育厅支持中小学体育卫生设施建设,开展全省性体育竞赛,提高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质量而设立的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大学生军训专项经费是指省教育厅支持高等学校进行军事课程建设,提高学生军事课教学质量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中小学体卫专项经费申请。用于体育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由学校写出报告,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报我厅。用于学校体育竞赛项目由省学生体协专家与学校对竞赛进行核算后报我厅。上报时间,每年5月底前。

第五条 中小学体卫专项经费评估立项。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具体项目。

第六条 高等学校大学生军训专项经费在2010年前重点支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完善军事课程基本设施建设和专职军事教员队伍培养和培训。力争2010年底前省属本科高校通过军事课教学工作评价,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校对省拨高等学校大学生军训专项经费实施1:1配套,支持军事课程建设。

第八条 中小学体卫和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军训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中小学体卫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用于学生体育竞赛项目的经费情况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完成赛事后进行审核。用于体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费情况由我厅结合全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评估时一并督查验收。高等学校大学生军训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结合对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评价时一并实施。对专项经费使用合理、配套经费落实的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本规定挤占、挪用或不落实配套经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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