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办通〔2016〕66号
关于做好专项资金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要求,省直部门要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并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专项资金全程公开专栏。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经厅领导同意,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开设了专项资金公开专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公开的原则和内容
专项资金公开按照 “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 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要求,公开的内容贯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制度办法公开、申报流程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分配结果公开、绩效评价公开等全过程“五公开”。
二、公开时限
专项资金公开的时限为:管理办法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资金申报通知和评审结果通知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
三、公开专栏栏目设置
专项资金公开按资金来源渠道设省级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两个栏目。省级资金栏目下设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发展、高等教育发展和教育综合发展四个子栏目,转移支付资金栏目下设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其他转移支付三个子栏目。每个子栏目均包括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五项内容。
四、专栏内容保障责任分工
专项资金公开专栏所涉及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绩效评价内容有关由各专项经费主管处室和单位负责保障,预决算信息、资金下达文件主要由财务建设处负责提供。具体见附件1。
五、有关要求
各处室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预算公开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要强化主动公开意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公开专栏内容保障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专项资金公开专栏按教育政务网内容保障流程执行,一并纳入教育政务网内容保障考核。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要求,从2015年12月起,已发布的专项资金文件均须按要求公开,请各相关处室和单位于6月30日前根据其内容按程序公开至对应栏目。
附件:1.专项资金公开专栏内容保障责任处室
2.专项资金公开专栏内容保障要求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附件1
专项资金公开专栏内容保障责任处室
一级栏目 |
二级栏目 |
内容保障责任处室 |
省级资金 |
高等教育发展专项 |
高教处、财建处、科技处、宣传部、学生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教科院规划办 |
基础教育发展专项 |
基教处、财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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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发展专项 |
职成处、财建处 |
|
教育综合发展专项 |
发展规划处、财建处、国际交流处、教师处、民办教育处、民族教育处、体卫艺处、督导室、维稳办、信息化办、纪检组、政策法规处、组织部、人事处、省教育装备处 |
|
转移支付资金 |
学生资助专项 |
资助中心、财建处 |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
财建处 |
|
其他转移支付资金 |
对应专项资金主管处室 |
附件2
专项资金公开专栏内容保障要求
公开分类 |
公开具体内容 |
公开时间 |
制度办法 |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等规范性文件。 |
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
申报流程 |
公开每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扩大资金政策的知晓面和影响力。 |
资金申报通知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公开 |
评审结果 |
项目评审完成并按程序报批后,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公开 |
分配结果 |
公示期满,评审结果无异议后,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得到妥善处理后,将最终确定的资金下达原文公开。 |
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绩效评价 |
每年度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结束后,将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如需进行整改的专项,整改完成后要公开整改结果。 |
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