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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 章程制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8-01-17 00:00 【字体: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

章程制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直学校: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章程制定工作专题培训、研讨、审查、核准、公布等工作,按照统一的进程安排进行落实。2017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7〕7号)明确,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纳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事项范围。为了进一步顺利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正确理解取消学校章程核准的意义。章程核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来实施的,取消核准就是要进一步调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章程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使章程制定更好更快地推进,学校章程有特色、更符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二、 进一步明确中小学章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暂行办法”规定的目标任务不变。各地各校务必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章程制定、发布工作,实现“一校一章程”。

  三、 更好发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取消章程核准程序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无需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的)实行核准及发文程序,但要继续履行章程建设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审核备案等职责,特别是要严格规范章程制定的校内程序,确保章程制定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推动各地中小学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学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湖南省教育厅

             2018年1月11日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 章程制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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