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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5-06-17 09:39 【字体: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湘教发〔2021〕4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教基厅〔2018〕4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通告》(湘教通〔2018〕244号)等文件精神及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主管社会组织和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主要涉及教育行业的省级社会组织,下同)的管理,切实履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对社会组织在教育行业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促进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建立厅委主要领导负总责、业务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业务对口处室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厅办公室负责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统筹协调。

厅委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业务对口的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见附件1)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是对主管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查、注销登记等事项进行审核;对主管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进行考察、审核;受理社会组织在教育行业开展业务活动的申请及审核,其中在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经业务对口处室同意后报厅基础教育处审核;指导、监督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在教育行业按章程规定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协助登记管理机关、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主管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负责社会组织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人事处负责厅委机关干部及厅委管理的直属单位干部(含退离休干部,下同)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核、报批。

财务建设处负责主管社会组织的财务及资产的监管、指导,对社会组织在教育行业的收费等行为进行监管。

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二、规范省教育厅主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查、注销登记、清算等事项的工作程序

社会组织办理年度检查和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将有关表格和材料递交业务对口处室,由业务对口处室初审并商财建处、工委组织部等处室同意(涉及厅委机关干部及厅委管理的直属单位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需商人事处同意),报业务对口处室的分管厅委领导审定(审核工作流程见附件2)。最后提交办公室用印或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时,需按规定将有关表格和材料递交业务对口处室,由业务对口处室初审并商财建处、工委组织部等处室同意(涉及厅委机关干部及厅委管理的直属单位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需商人事处同意),经业务对口处室的分管领导审核,报厅委主要领导审定(审核工作流程见附件3)。最后提交办公室用印或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需提交的表格和相关材料以省民政厅的规定为准。

三、严格规范厅委机关干部及厅委管理的直属单位干部在社会组织的兼职

严格执行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有关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业务工作或特长相关的,必须事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的职务;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0岁;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任期届满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的省委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两人;除工作特殊需要,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领取社会组织的报酬、补贴等,不准在所兼职的社会组织开支、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厅委机关干部及厅委管理的直属单位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由拟兼职的社会组织提出。省委管理干部填写《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见附件4),厅委管理干部填写《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见附件5),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切实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业务对口处室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谁对口、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在教育行业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各处室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制止。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监管的,要在全省教育系统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抄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涉及非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组织,同时将通报抄送其业务主管部门。

五、切实加强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是联系教育行政部门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要依法依规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及时修订章程。要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成立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工作全覆盖,省教育厅主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时,应书面提交党建工作报告。要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在教育行业开展活动必须事先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活动计划,年度计划外确需在教育行业开展的活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不得利用或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在教育领域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依托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经营业务。不得通过非法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准入条件,干涉教育领域的招投标、物资采购等活动。不得向教育行业用户单位或基层单位推荐或变相推荐购买商品或图书资料等。不得在教育行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教育行业(含会员单位之间)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推荐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教育行业设立团体标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未经省教育厅授权,不得以省教育厅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不得将本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统称为“受省教育厅委托”,不得在开展活动时使用“湖南省教育厅XX学会”等不规范名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社会组织确有必要经商办企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向省教育厅报送经商办企业的有关情况。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对社会组织在教育领域开展的活动加强甄别,坚决抵制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将社会组织非法设立的各种准入条件(包括企业名录、推荐名单)等作为引入市场服务的前置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将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开展的活动所颁发的各类证书、获奖通报等作为教师招聘、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参考条件或加分项目。

附件:1.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及其业务对口处室

2.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变更登记审核工作流程图

3.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审核工作流程图

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5.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2

附件1-1

附件2(1)(1)

附件3(1)(1)

附件4-1

附件4-2

附件5

附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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