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教罚字〔2026〕第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沙市通航中等职业学校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长沙市开福区广胜路205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243010030000538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彭鲁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显示,长沙市通航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涉嫌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我局于2026年7月1日按程序予以立案,于2026年7月1日发出询问通知书,于2026年7月2日由民办教育处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并进行询问。
经查,学校于2025年7月擅自将办学地址从“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亚大路87号”搬迁至“长沙市开福区广胜路205号”,存在“擅自改变办学地址”的违规办学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九)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记载原法定办学地址的办学许可证等证据佐证,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学校已经于2026年7月2日依法办理完成办学地址变更手续,相关问题整改到位。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向学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学校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校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学校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长沙市通航中等职业学校未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学地址变更,超出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地址擅自迁址办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根据前述条例规定,该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学校已经于2026年7月2日完成整改,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结合《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4项,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现决定:给予长沙市通航中等职业学校“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