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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9-09 11:49 【字体:大中小】

HNPR-2025-08030

湘民发〔2025〕52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3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开展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根据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分类管理。

第四条 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信息共享、适时更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录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可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时予以采集补充。

第二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为基础,依托“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符号、文字等形式记录的管理活动。

第七条 从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社会责任、日常监管、遵纪守法等维度,建立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使用统一的评价等级和计分规则。社会组织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为: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附件)进行计分,基础分值设置为70分,分值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分值到达上限后,不再加分;到达下限后,不再减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组成。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将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等级,分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下表:

等次

等级

评分区间

优

A

85<X≤100

良

B

70<X≤85

中

C

40<X≤70

差

D

0≤X≤40

第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按自然年度实施,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于次年9月启动,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主动公开A级和D级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完成信用评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内容包括:(一)信用主体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评价时间;(四)评价单位;(五)评价等次和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或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等渠道查询自身社会信用等级,有权知晓与信用等级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对A级社会组织,实施激励性监督管理。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和检查频次,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形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二)对B级社会组织,实施常规性监督管理。按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被抽中的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三)对C级社会组织,实施警示性监督管理。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四)对D级社会组织,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可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严格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对A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化程序、快捷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事项,在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A级社会组织中产生;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激励;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B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通过警示提醒、政策辅导等方式,督促其规范内部治理,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六条 对C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重大事项报告、离任注销清算审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等事项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三)限制其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四)在评优评先活动中,暂缓推荐;

(五)针对相关问题开展指导培训;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对D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

(二)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取消、限制获得表彰奖励;

(五)作为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和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不得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滥用信用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不符合当前信用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线上,即在“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或线下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作出信用评价的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置。经核实,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与事实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修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步更新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确定满6个月,且主动完成纠正提升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提升后的信用等级,并按新的信用等级进行后续管理。因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列入D级的社会组织,不得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在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信用分级公示名单。

社会组织申请等级提升认定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等级提升申请书;

(二)提交已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佐证资料;

(三)列入D级的社会组织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指导,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对信用评价管理的知晓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2年。

附件: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

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

一、诚信建设

(正向加分10)

(一)诚信入章(3分)

1.将诚信建设载入章程(3分)

有得3分,无得0分

(二)信用承诺(4分)

2.作出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开(4分)

有得4分,无得0分

(三)信息公开(3分)

3.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真实公开应公开的信息(3分)

有得3分,无得0分

二、社会责任

(正向加分20)

(四)行业自律(4分)

4.承接政府采购项目并按期保质完成(2分)

每项1分,累计不超过2分

5.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倡导,有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同一项活动多次参与,按一次计算)(2分)

每项2分,累计不超过2分

(五)评优获奖等情况(13分)

6.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等级有效期内,按实际等级计分)(7分)

5A级7分

4A级6分

3A级4分

7.获得党政机关表彰奖励(同一奖项,同时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加分,不累计计算)(6分)

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6分,省级得5分,市级得4分,县级得2分

(六)文化建设(3分)

8.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所列媒体作出的正面舆情报道(同一事件多次或多个媒体报道的,按一项计算)(3分)

每项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三、日常监管

(负向减分40)

(七)年检、年报信息(-10分)

9.年检、年报检查结论(-10分)

基本合格的扣5分,不合格的扣10分

(八)负责人信息

(-5分)

10.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有此情况扣5分

(九)换届工作(-5分)

11.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有此情况扣5分

(十)财务规范(-5分)

12.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建立并执行预算、收支、资产等财务管理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有此情况扣5分

(十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5分)

13.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有此情况扣5分

(十二)论坛活动

(-5分)

14.违规举办论坛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有此情况扣5分

(十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5分)

15.申请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因自身原因退出评估的书面申请(-5分)

有此情况扣5分

四、遵纪守法

(负向减分30)

(十四)有效投诉信息(-10分)

16.上一年度收到的不规范运行的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10分)

1次<投诉≤2次,扣5分;投诉>2次,扣10分

(十五)活动异常名录(-20分)

17.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18.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19.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20.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1.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22.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发生其中一项,直接扣20分。存在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不扣分

五、一票否决

(十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积分直接降到20分)

24.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25.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26.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27.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28.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29.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0.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

3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发生其中一项,信用积分直接降到20分,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说明:第1、2、8项属于一次性行为,按实际情况进行积分,不累计加分;16-31项中如属于同一行为产生的处罚,按最大分值扣分;第4.5.7.8项信息需由社会组织主动申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https://mzt.hunan.gov.cn/mzt/xxgk/zcfg/qtwj/202601/t20260107_33888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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