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NPR-2025-0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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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民发〔2025〕52号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3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开展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根据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分类管理。
第四条 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信息共享、适时更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录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可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时予以采集补充。
第二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为基础,依托“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符号、文字等形式记录的管理活动。
第七条 从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社会责任、日常监管、遵纪守法等维度,建立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使用统一的评价等级和计分规则。社会组织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为: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附件)进行计分,基础分值设置为70分,分值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分值到达上限后,不再加分;到达下限后,不再减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组成。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将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等级,分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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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次 |
等级 |
评分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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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
A |
85<X≤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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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
B |
70<X≤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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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C |
40<X≤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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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D |
0≤X≤40 |
第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按自然年度实施,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于次年9月启动,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主动公开A级和D级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完成信用评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内容包括:(一)信用主体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评价时间;(四)评价单位;(五)评价等次和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或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等渠道查询自身社会信用等级,有权知晓与信用等级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对A级社会组织,实施激励性监督管理。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和检查频次,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形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二)对B级社会组织,实施常规性监督管理。按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被抽中的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三)对C级社会组织,实施警示性监督管理。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四)对D级社会组织,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可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严格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对A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化程序、快捷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事项,在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A级社会组织中产生;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激励;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B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通过警示提醒、政策辅导等方式,督促其规范内部治理,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六条 对C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重大事项报告、离任注销清算审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等事项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三)限制其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四)在评优评先活动中,暂缓推荐;
(五)针对相关问题开展指导培训;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对D级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
(二)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取消、限制获得表彰奖励;
(五)作为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和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不得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滥用信用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不符合当前信用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线上,即在“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或线下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作出信用评价的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置。经核实,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与事实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修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步更新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确定满6个月,且主动完成纠正提升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提升后的信用等级,并按新的信用等级进行后续管理。因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列入D级的社会组织,不得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在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信用分级公示名单。
社会组织申请等级提升认定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等级提升申请书;
(二)提交已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佐证资料;
(三)列入D级的社会组织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指导,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对信用评价管理的知晓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2年。
附件: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
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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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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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建设 (正向加分10) |
(一)诚信入章(3分) |
1.将诚信建设载入章程(3分) |
有得3分,无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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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承诺(4分) |
2.作出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开(4分) |
有得4分,无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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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公开(3分) |
3.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真实公开应公开的信息(3分) |
有得3分,无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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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责任 (正向加分20) |
(四)行业自律(4分) |
4.承接政府采购项目并按期保质完成(2分) |
每项1分,累计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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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倡导,有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同一项活动多次参与,按一次计算)(2分) |
每项2分,累计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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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优获奖等情况(13分) |
6.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等级有效期内,按实际等级计分)(7分) |
5A级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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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级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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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级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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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获得党政机关表彰奖励(同一奖项,同时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加分,不累计计算)(6分) |
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6分,省级得5分,市级得4分,县级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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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化建设(3分) |
8.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所列媒体作出的正面舆情报道(同一事件多次或多个媒体报道的,按一项计算)(3分) |
每项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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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监管 (负向减分40) |
(七)年检、年报信息(-10分) |
9.年检、年报检查结论(-10分) |
基本合格的扣5分,不合格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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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人信息 (-5分) |
10.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
有此情况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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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换届工作(-5分) |
11.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
有此情况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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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财务规范(-5分) |
12.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建立并执行预算、收支、资产等财务管理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
有此情况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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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5分) |
13.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
有此情况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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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论坛活动 (-5分) |
14.违规举办论坛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5分) |
有此情况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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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5分) |
15.申请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因自身原因退出评估的书面申请(-5分) |
有此情况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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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纪守法 (负向减分30) |
(十四)有效投诉信息(-10分) |
16.上一年度收到的不规范运行的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10分) |
1次<投诉≤2次,扣5分;投诉>2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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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活动异常名录(-20分) |
17.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18.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19.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20.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1.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22.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发生其中一项,直接扣20分。存在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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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票否决 |
(十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积分直接降到20分) |
24.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25.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26.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27.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28.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29.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0.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 3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发生其中一项,信用积分直接降到20分,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
说明:第1、2、8项属于一次性行为,按实际情况进行积分,不累计加分;16-31项中如属于同一行为产生的处罚,按最大分值扣分;第4.5.7.8项信息需由社会组织主动申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https://mzt.hunan.gov.cn/mzt/xxgk/zcfg/qtwj/202601/t20260107_338884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