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9-06-21 09:11
湘教通〔2019〕205号 关于做好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 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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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号)精神,现就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简称“现有民办幼儿园”,不含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其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明确举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或者营利性幼儿园,因幼儿园资产财务清算等事项无法按时完成分类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8月31日。现有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依法修改幼儿园章程,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现有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2.申请新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在申办报告中明确举办营利性幼儿园或者非营利性幼儿园。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幼儿园是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依规分类办理登记。 3.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并应当在签订委托办园协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工作是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事关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类管理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全面正确领会改革精神,要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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