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7-2018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8-10-22 00:00
湘教通[2018]463号 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7-2018学年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 |
各普通本科高校: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7-2018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实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常态监测和建立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也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展示办学特色、宣传办学理念和教学成果的重要方式。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做好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写工作。 二、各高校要全面开展本科教育自我评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2017-2018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基本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2017-2018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支撑数据目录》,认真编制并按时发布本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同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扎实推进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各独立学院须按照上述要求独立开展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 三、各高校质量报告编制应依托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进行。国家数据平台开发了“质量报告生成”功能,在2018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填报后,从“分析与应用”栏目进入,点击“质量报告生成”即可生成《2017-2018年度质量报告》,学校可在此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充实、完善,确保报告主体内容的完备性和支撑数据的准确性,最终形成学校2017-2018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四、请各高校在12月12日前将本校2017-2018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纸质文本1份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发布情况汇总表》1份(均需加盖学校公章)报送至我厅高教处,同时将《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及《汇总表》扫描件(均需加盖学校公章,pdf格式)和电子件(word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独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须报举办高校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 联系人:巩德亮,狄岱岳;电话:0731-84720854,84764849;电子邮箱:gjc_hnedu@126.com。
附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发布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19日 |
国教督办函〔2018〕83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7-2018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