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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153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04/2019-46548
  • 题裁分类: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19-05-06 17:00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153号建议的答复

 


湘教复字〔2019〕109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1153号建议的答复

李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教育服务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研究出台合乎我省实际的新政策和举措问题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91月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完善收费管理、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和学校师生权益等具体扶持措施,也提出了规范办学的具体要求,并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做出了具体安排今后一个时期,将按《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关于健全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机制问题

为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我省《实施意见》就教师权益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二是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关系,其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三是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四是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为落实上述要求,我省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纳入了对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要求各地把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教师培训培养力度,全面提升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财政资助问题

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相关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三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五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目前,在省级层面省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并纳入年初预算,建立健全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兑现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学生两免一补资金,落实了各学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学生资助政策,所需资金均由财政承担,省财政厅、教育厅还将出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将完全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园纳入补助范围,执行与公办园相同的补助标准各市县也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民办学校建设和发展,有的市县也安排了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今后,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办教育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并引导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

   四、关于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办学准入领域及融资渠道问题

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放宽社会力量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府不得限制。”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谋划,合理布局,确保民办教育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需求和教育事业总规模相协调,义务教育阶段要始终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体,强化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

关于民办学校融资问题,《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提出了明确意见“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民办学校应在提高办学水平和防范办学风险的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争取金融部门支持。

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问题,《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也有明确意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互相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领域、方式、权益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意见,我省将根据上述意见,逐步探索发展民办教育的新模式新途径。

五、关于进一放开民办学校收费管制问题

《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收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根据该规定,我省除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了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部门审批

六、关于进一明确并细化两类学校税收政策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实施意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为捐资办学,应当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对201611月7日前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要求,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优化办事程序,有序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制,我省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落实土地优惠政策问题

对民办学校建设所需合理用地,我省《实施意见》已做出明确规定,即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今后,我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人:刘继伟

联系单位:073184136793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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