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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6-19


各市州教育(体)局、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切实化解校园安全风险。

二、责任分工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和指导各地各校、各保险机构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的备案、投保、理赔、校园安全教育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市区和直属学校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监督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校长是本学校校园安全教育、风险防控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责任,并指定校园风险管理员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交流,实现数据共享与信息互通。财政部门要保障保费合理支出。金融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科学评估风险,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校方需求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加大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

三、工作流程

(一)机构备案

有意愿承担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在湘一级(省级)保险机构,均可通过湖南教育大平台省学生意外伤害报告平台(网址:https://ywsh.hnedu.cn,以下简称平台)办理备案,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各申报单位在平台注册后,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请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要求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省教育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对各申报单位填报的备案材料进行核验。核验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反馈给申报单位。需补充材料或材料有误的,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反馈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新材料,逾期未补充更新的视同放弃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省教育厅将在备案材料完整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编号(湘教备保1001号起),备案信息在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2025620日起,平台开放首次注册与备案,720日截止申请,7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之后,每年的61—620日为年审和新申请备案期,已备案单位提交须更新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保留备案编号;上年度如出现违法或多次违规行为等问题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每年630日前公布年审和新申请备案结果。

(二)保险采购

2025年秋季学年起,省教育厅不再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遴选承保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已备案承保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等,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已备案的保险机构中择优选聘风险管理顾问,负责协助校方责任保险投保方案的拟定、投保;安全事故发生后指导或代办报案、追踪理赔;开展校园安全教育、风险防控与评估、防灾防损,提供风险管理咨询等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直属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采购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公办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采购工作;民办学校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参照本地区公办学校选择承保机构。为发挥规模投保效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所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遴选承保机构。

(三)保险投保

原则上按学年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1日零时至次年的83124时。每年83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和指导所辖学校完成投保、协议签订等工作。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职工月平均工资,结合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校方责任保险方案,在基准保费、基准责任限额基础上采取浮动保险费率,使责任理赔限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学生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校方责任保险投保人数为学校实际在册学生人数。承保机构在学校有学生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应及时做好相关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对于学校在册学生变动不超过5%的,承保机构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每年1031日前,各校须登录平台上报校方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包括:承保机构、投保人数、投保金额、保障期限等。由省教育厅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数据与各校投保人数进行比对,对数据差异过大的学校开展现场核查。

(四)保险理赔

1.学校出险报案职责

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原则上应在48小时内向承保机构报案。对于发生涉及学生人身伤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报告。理赔结束后,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平台备案、备查。

2.承保机构理赔职责

承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开展理赔工作:

1)理赔服务机构应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2)承保机构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承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3)承保机构应及时审核理赔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是否立案或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保险案件,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22个工作日内结案。

4)承保机构应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落实医疗费预垫付制度并及时理赔结付,对司法部门依法裁决或机构与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三方达成的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赔偿金额的,5000元以下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超过5000元以上金额的,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

5)承保机构应建立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6)理赔结案后,承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平台备案、备查。

3.风险管理顾问服务职责

各地受聘的风险管理顾问应积极提供报案咨询服务,指导学校准备理赔相关材料,提供理赔跟踪服务,协助承保机构进行现场查勘,及时将学校报案、理赔等情况在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必要时应为承保学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为学校提供法律指导,尽最大可能减少学校的损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安全教育与风险防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应至少组织风险管理顾问和承保机构开展一次面向全体投保学校的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防踩踏、防溺水、交通、安全急救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校方责任保险与安全专题讲座、图片展览、观看视频、向学生发放安全教育资料等。

各校每学年应结合开学前工作,必须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自查,如实填写校园风险自查表,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本级风险管理顾问和承保机构,对各校自查表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风险查勘。风险管理顾问在现场风险查勘后,应尽量在现场向学校提交风险提示报告,如无法现场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风险提示报告的电子文档。

风险管理顾问应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服务范围内的投保学校及幼儿园提供各种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并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域风险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通过会议、简报、网络、短信等形式,向本区域全体投保学校传送有关信息,指导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

(二)做好服务质量评价考核

各地各校要建立对校方责任保险相关保险机构服务质量好差评制度,每学年按要求对保险机构的工作开展、服务态度与绩效等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在平台上公示。同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学校和社会公众可在平台上对保险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投诉,一学年内投诉举报的违规行为1次属实的,给予限期整改通知;2次属实的,给予警告和督办通报;3次及以上属实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全省教育系统通报,取消备案资格且3年内不予备案。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统计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互报制度,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督促各保险机构、学校按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工作,真实、及时、全面上报有关数据;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总结安全事故发生频率及规律,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改进措施。

各地可依据《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本通知提出的基本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办法或者实施方案,报平台备案后实施。省教育厅将于近期组织发放教育系统平台管理账号,请各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确保信息安全。

工作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张杰,电话:0731-82204148

收件邮箱:hnjyqgjx@163.com

附件:1.承保机构备案资料清单

2.风险管理顾问机构备案资料清单

3.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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