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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层层压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优先发展教育的主体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8-12-14 00:00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湘政办发〔201875。该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工作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分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实地评价、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七个步骤实施。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确保教育安全稳定情况。

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教育职责履行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出现重大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提出处分建议。

湖南省自2004年就建立了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和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合称“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并配套出台约谈及问责办法,压实了县级党政主要领导优先发展教育的主体责任,彰显了督导为教育改革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只是通过专项督导的方式进行。为进一步激发市级政府发展教育的动力和主动性、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办法,并从2019年起选取部分市州进行试点,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实施。(作者:刘曲)

相关链接: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75号)

2.《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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