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6-03-18 17:32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事项名称: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确认对象:自考考生
确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
(四)《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五)《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湘自考委发〔2008〕6号)
(六)《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计算机基础课程免考的通知》(湘自考委发〔2011〕9号)
(七)《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与课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自考委办〔2014〕2号)
(八)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独立本科段非相同或相近专业考生加考课程免考的规定(湘教考自字[2004]1号)
确认要求: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且取得合格成绩的部分课程。
1.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相同学历层次自学考试专业的,可免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公共政治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等公共基础课;全日制高校专、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上述课程合格成绩也可免考相应课程。
2.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
3.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
4.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一)课程。
5.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课程。
6.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课程。
7.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课程。
8.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9.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委审核允许的其他课程。
(二)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部分技能证书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相应课程。
1.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可免考英语(一)课程,三级(PETS-3)及以上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二级及以上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各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4.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初级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中级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5.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委审核允许的其他技能证书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的相应课程。
(三)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已经通过的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均可进行顶替。
(四)除公共政治课外,按照原计划考试通过但已经被调整的课程,可根据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中的课程对应关系进行顶替且顶替课程仅限于本专业原计划中已经通过的课程。公共政治课程的顶替仍按照《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的通知》(湘教考委[2007]12号)执行。
(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考试中心与行业、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职业培训考试证书课程的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相应课程。经省自考委研究批准的其他职业培训考试证书课程的合格成绩也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相应课程成绩。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相同学历层次(第二学历)自学考试的,未经免考顶替的其他非专业核心课程可由相关主考学校实施考核,考核的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成绩。
申报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由本人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
(三)相关免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考生申报。考生于报名期间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机构或主考学校(助学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顶替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和二份复印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应包含身份证、考籍证、学历证(资格证)和原学校所学课程成绩册(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自考机构或助学机构初审。县(市、区)自考机构或助学机构应在报名结束后10天内,对考生的免考顶替材料进行初审,在免考顶替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的有关规定,同意免考顶替或不同意免考顶替xxxxxx课程,并签具验证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县(市、区)自考机构或助学机构印章,否则不予认可。
(三)市州自考机构或主考学校复审。市州自考机构或主考学校自考管理部门于报名结束后20天内对县(市、区)自考机构或助学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具体意见。
(四)省自考办终审。省自考办在接收市州自考机构或主考学校自考管理部门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对考生材料进行终审,并录入同意免考顶替的课程成绩。
办理时限:
按办理程序中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办理流程
附件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