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教育厅 >  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行政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学生申诉处理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6-03-18 17:42

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受理对象:学生(申诉人)

受理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

2.《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

3.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53号)。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学生(申诉人)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1、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2、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提交材料:

学生(申诉人)提起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详细写明学生(申诉人)、学校(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学生(申诉人)亲笔签名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学生(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

2、学校(被申诉人)对学生(申诉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证明学校(被申诉人)作出的复查决定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据。

学校(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学生(申诉人)申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

1、受理人员: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工作人员受理普通本、专科学生的申诉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工作人员受理研究生的申诉;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工作人员受理高职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学生的申诉。

2、受理时间:即时

3、审查材料:申诉书学生(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受理条件范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申诉事项是否经过校内申诉程序;学校(被申诉人)对学生(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证明学校(被申诉人)作出的复查决定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据。

4、审核决定:

⑴  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人组成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收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各选定一名委员,同时由双方协商选定第三名委员协商不成的或逾期不指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第三名委员为该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首席委员。

⑵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审查材料(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可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学校(被申诉人)给学生(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提出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的处理意见。

⑶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寄送给学生(申诉人)和学校(被申诉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查询和投诉电话:0731-84714932(本、专科学生)

                0731-85524190(研究生)

                    0731-84714893(职业院校学生)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2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

103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