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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44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04/2019-42074
  • 题裁分类: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19-05-15 16:00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446号建议的答复


湘教复字〔2019〕168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次会议

1446号建议的答复

何丽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严重不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提高民族贫困地区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核拨标准

2016年起,我省建立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按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足额落实资金在资金分配时对民族贫困地区实行最优惠的分担比例。对于提出的将民族地区生均公用经费核拨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00的建议,由于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国家统一制定,各地统一执行,考虑到我省地方各级财政都很困难,目前尚不具备额外提高补助水平的条件,单独针对民族贫困地区提高公用经费水平,将引起其他地区攀比。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继续向财政部、教育部呼吁请求提高拨款标准。同时,对于你提出的营养改善计划运营成本占用学校公用经费小规模学校生均运转成本高等问题,根据中央文件要求,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应由地方政府负担,营养餐之外的食堂供餐,食堂可以收取部分运营成本,因此,营养改善计划的运营成本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省财政在分配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资金时已经小规模学校进行了倾斜。

二、关于适当减免民族贫困地区县级财政资金配套

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的最新要求,目前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类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均属于奖补性质,不再硬性规定各地安排配套资金。但需要说明的有两项:一是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属于市县事权,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县应当承担投入主体责任;二是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高中公用经费、学生资助等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已列为了中央、省与市县共担事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而非要求市县配套

三、关于解决新建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半年无着落的问题

由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十分复杂因此中央及省级只能依据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拨当年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对于新建学校当年未能及时安排生均公用经费的问题,与撤销停止办学或招生规模减少的学校也按照上年学生人数安排了补助资金一样,属于资金安排时间差问题,各县市区应依据校实际人数进行统筹安排。如确实存在县域整体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可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行汇报,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感谢你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5月13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财务建设

联系人:刘昶宏

联系电话:0731-8220320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44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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