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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2018-09-28 00:00


湘教通2018429


关于印发《湖南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现将《湖南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教育厅

                    2018年9月28日


湖南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促进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教育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要求,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既与国家教育质量监测相衔接,又具有地方特色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全面发挥监测对基础教育的诊断与导向作用,不断推进基础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

二、监测目的与原则

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改进教育治理方式;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改进教育教学提供专业支持,促进学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办学水平;为学生家长和社会提供观念引导,推进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人才观、评价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专业性原则。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基础教育课程标准为依据,遵循监测规范流程,科学设计监测指标,开发高质量监测工具,建立信息化监测平台,严格操作,确保监测结果真实有效。

2.客观性原则。科学设计监测指标和监测流程,准确了解、反映和掌握教育质量状况及其影响因素。

3.综合性原则。监测应反映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质量、兴趣爱好、身心健康及变化等情况,发掘分析影响基础教育质量的主要原因,回应政府和社会的重大关切。

4.导向性原则。监测结果不排队,不作为评优评先依据,重在诊断和评估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素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履职、学校有效实施素质教育、社会教育观念转变等情况,积极引导各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监测内容与对象

1.监测内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现阶段主要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基础教育各学段的重大专项监测。

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主要测试学生语文、数学、科学、体育与健康、德育、艺术(音乐、美术)等方面的学科素养、知识与技能运用水平。同时调查相关影响因素,包括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信心、学习习惯、学习负担等,以及所监测学科的课程开设、条件保障、教师配备、学科教学以及学校管理等。

基础教育重大专项监测立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各学段,主要就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重大专题监测。

2.监测对象。监测对象根据监测内容确定,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生、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家长、社会人士等。

四、监测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施办公室。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育督导工作、基础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实施办公室设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处,负责牵头组织,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以及相关学校相应设立组织领导机构与实施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职责分工。省本级主要负责统筹指导与实施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负责监测项目整体规划、条件保障、购买服务、视导督查,以及监测工具开发、样本确定、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报告撰写等工作。

市州主要按照省监测实施方案,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县市区及属地学校的信息报送等工作,对县市区的监测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县(市、区)主要按照省监测实施方案,承担辖区内县市区或学校相关信息报送、监测工具保密以及监测的组织、宣传、监督、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学校主要承担本校监测工作人员、相关年级学生的组织、培训、宣传,以及相关信息报送、监测工具保密、测试场地安排、现场测试应急事项报告等工作,严格按照监测程序和要求组织现场监测。

3.监测方式。采取常规监测与专题监测相结合、整体监测与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依监测内容确定,主要包括现场学业测试、访谈座谈、网络或实地调查、资料查阅等。

4.监测程序。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实施监测,主要包括整体规划、工具研发、监测实施、数据处理、结果运用等要素。其中,整体规划包括确定监测主题、制订印发监测方案;工具研发包括组建专家团队、设计指标体系、开发监测工具;监测实施包括抽样、开展培训、相关信息报送、现场数据采集、督查监管;数据处理包括数据录入、检查、清理、链接、分析以及监测报告撰写;结果运用包括监测结果的汇报、反馈或发布,以及受监测单位的整改落实。

5.监测时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一般在上一年底提前通知,省级重大专项监测一般提前2个月左右通知,具体监测时间按相关文件执行。各地要按要求做好监测的各项准备工作。

6.应急处置。建立应急事项处置或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凡发生涉及监测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监测工具保密性或其他重大事件,以及不能按要求与程序实施监测工作的,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处置办法在监测实施方案中确定。

五、监测结果与应用

1.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依据监测目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形成基础数据报告、总监测报告、样本县监测报告等。基础数据报告主要为以县为单位的原始数据汇总,供省级监测机构分析使用,不对外公开发布;样本县监测报告主要呈现本地的监测情况及相关分析,供样本县(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参考,不对外公开发布;总监测报告主要呈现全省情况及相关分析,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2.各市州、县(市、区)和学校需加强对监测结果的解读、指导和应用,通过工作会议、学习培训、督查整改等方式,将监测结果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发挥监测在辅助政府决策、帮助学校改进、引导社会观念中的作用。同时将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作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履职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监测保障

1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省教科院、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要按照高起点、专业化、规范化要求,立足应用先进测量技术,引进和培养教育测量、数据挖掘、抽样统计、信息化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要充分依靠科研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力量,组建专家团队,提升监测工具开发和监测报告撰写的质量

加快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要研制和完善工具管理、数据采集、样本数据报送、阅卷、测试现场监控、报告生成等信息化监测系统。样本县要在推进教育信息化过程中,加强学校的标准化机房建设和网络建设。

加强监测工作的协同推进。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领导小组将以购买服务、课题委托、项目委托、建立工作基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或承担监测工具开发、数据分析、测试监控、阅卷等工作。

2.保障经费。各地要将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3.落实责任。坚持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对认真履行监测职责、保障监测顺利实施、监测结果得到良好应用、为监测工具开发做出重大贡献、对监测提出的创新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经验推介、颁发证书等方式给予表彰。对违反相关规定,影响监测实施或结果真实性的,将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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