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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 工程”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2016-09-27 00:00

 

湘教工委通〔201664

 

关于开展2017年度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

工程”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校: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有关十三五期间启动实施平安校园建设工程的决定和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1684号)文件精神, 为切实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平安建设工作,现就做好2017年度平安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项目申报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及申报范围

通过规划和重点支持平安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建设项目,引导立项单位进一步加大对维稳综治安全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逐步构建完整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有效防范和处置涉校涉生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大幅度降低校园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改善校园及周边育人环境,增强师生安全感。

平安高校项目以普通高校为申报单位,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项目以县市区教育(体)局为申报单位。凡未立项的普通高校和县市区教育(体)局均可申报。已经通过评估验收并被授予湖南省平安高校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的立项单位,直接进入项目第二轮建设,不需另行申报。

二、立项程序

1.自评各申报单位对照《湖南省“平安高校”建设基本标准》(见附件1)或《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基本标准》(见附件2)自评,经自评符合建设基本标准并有申报意愿的,可以填报《湖南省平安高校申报表》(见附件3)或《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4)进行申报,各县市区申报单位要同时制定《××××县(市、区)平安校园建设分学校(幼儿园)创建规划表》(以下简称创建规划表,见附件5)。

2申报平安高校项目由普通高校自行申报,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项目由市州教育局(体)推荐申报。各市州教育(体)局要对项目申报县市区的平安建设基础、建设规划表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各市州推荐申报单位为13个)。各高校和市州教育(体)局请将《申报书》(一式三份)及相关佐证材料(一份)于1015前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联系人:张轶、刘喜,联系电话:0731—8474327582243825)。

截至2016930日,过去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1)发生了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重大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恐怖事件;(2)发生了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或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3)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没有实现三个零指标管理目标;(4)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自杀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居全省同类高校前三位;(5)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成绩为一票否决黄牌警告

3评审(1)书面评审。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1:1.25的原则确定答辩对象。(2)答辩评审。获得答辩资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参加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的申报答辩。答辩人为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答辩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答辩人陈述平安校园建设基本情况和规划(时间不超过8分钟),二是专家问辩。

4实地考评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单位书面评审和答辩情况,按照1:1的比例确定实地考查单位。实地考评内容为:平安校园建设基本条件、安全教育活动、工作台账以及师生安全感等。在实地考评中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申报单位确定为2017年度拟立项单位。

5公示拟立项单位名单报经审定后,在湖南省教育政务网公示。凡被举报并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立项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6立项网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发文确认立项单位。

三、立项与管理

1安排奖补经费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项目立项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经费支持。

2管理项目第一轮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将组织评估验收,经验收合格,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发文批准进入第二轮建设并给予奖励,同时授予湖南省平安高校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称号。平安高校项目建设成效突出的,省委教育工委将向省综治委推荐参评全省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和湖南省平安单位。各市州教育(体)局组织申报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项目情况,将纳入年度市州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指标。

3年度考核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各立项单位应在每年1031日前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结合年度综治考评和平安校园建设专项经费绩效考核,组织专家对各立项单位的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结论为不合格的,推迟评估验收时间;连续两年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4不定期抽查项目建设期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可组织专家对立项单位的建设情况进行随机现场抽查,发现立项单位存在安全稳定方面突出问题或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用途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问责。

 

附件:1湖南省平安高校基本标准

2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基本标准

3湖南省平安高校申报表

4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申报表

5县(市、区)平安校园建设分学校创建规划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湖南省教育厅

2016918


附件1

湖南省“平安高校”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平安中国、平安湖南建设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平安高校”建设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高校加大对安全稳定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逐步构建完整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提高校园维稳综治安全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第二条 “平安高校”建设活动的基本目标是:确保高校不发生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重大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暴力恐怖事件,不发生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平安高校”建设工作。已出台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文件,党委书记、校(院)长为“平安高校”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校领导按照要求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签订维稳综治安全工作责任书,将维稳综治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有奖惩措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平安高校”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部)。“平安高校”建设日常工作由保卫处(部)负责。

第五条 学校维稳综治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专职安保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3,按照在校师生员工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维稳工作专项经费。

第六条 学校建有专业保安队伍、门栋看守队伍、学生护校队(纠察队、安保工作志愿服务队)等群防群治力量。校内重点部位有专人24小时值守,办公区、学习区、生活区、生产经营区实行昼夜巡防。对进出校园车辆、进出学生宿舍人员实行示证登记。

第七条 学校对专兼职安保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配发统一制式服装和防护器材,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学校保密室、财务室、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危化物品保管室等重点部位按规定落实防失(泄)密、防盗窃设施。校内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设施齐全,规范划定车辆存放、看管场所。

第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28号令)要求,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条 建成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应急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出入口、校内交通干道、重点部位、重要活动场所。视频监控记录保存30天以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涉校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调处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和维稳形势研判,及时化解各种问题,工作台帐完整。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并实施本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定、实施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有教材、有课时、有师资、有学分;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因校制宜开展实战演练。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应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属,做好新进师生员工的甄别、教育和重点人员的稳控、转化工作,实现“三个零指标”的管理目标。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维稳综治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实现信息报送准确、及时、规范,不发生迟报、错报、瞒报。

第十六条 校园治安状况良好,人均刑事案件发案率、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低于本省同类高校平均水平,对师生员工的校园安全感测评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近两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附件2

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

基 本 标 准

第一条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1075号),引导各地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逐步构建完整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提高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水平。

第二条 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暴力恐怖事件,不发生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成立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学校安全工作;把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专项经费和校车奖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市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管理专项组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公安、交通、住建、安监、工商、卫生、食药、文化、城管等部门依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履行本部门职责,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并向县市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管理专项组进行年度述职。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已出台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文件,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坚持带队检查校园安全工作;把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绩效考核,年初与直属单位和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必要工作经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学校安全工作人员专项培训。

第六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涉校矛盾纠纷调处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和维稳信访形势研判,及时化解各种问题,工作台帐完整、规范;无涉及教育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信访总量逐年下降。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并实施本地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定、实施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学校部门、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将法制、安全、心理健康、禁毒、反邪教警示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中小学校每月、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条 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1075号)要求配备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械。城区学校和地处农村集镇的中学、中心小学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和110联网入侵报警系统,校门口及校园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

第十一条 学校校舍进行安全鉴定,D级危房全部拆除,C级危房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按程序进行维修加固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新建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按要求存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校门口、校内交通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完善,规范划定车辆停放场所,校车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商店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自备水源有水质检测合格证,食堂、商店无“三无”、过期食品,食品采购、存贮、加工、留样等操作流程规范。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学生营养餐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定期检测、更换,教职员工会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校门口无从事非法经营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200内无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棋牌娱乐室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县市区扎实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方案,省级安全文明校园数占辖区内学校数的1%以上(不少于1所),市级安全文明校园比例超过市级平均水平,县市区安全文明校园数占辖区内学校数的20%以上。


附件3

湖南省“平安高校”申报表

申报高校名称

                  (公章)

法人代表姓名

 

填 报 时 间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制


填 表 说 明

1.请认真逐项填报,自评描述和建设规划内容要详实、具体,相关指标尽可能量化说明。

2.表格式样不要另行调整,不需加附页,不再加封面。

3.请用A4纸打印,双面印制,左侧装订。

4.相关佐证材料或证明,请用A4纸统一打印或复印,连同申报表一起装订。


 



申报高校名称

 

学校具体地址

 

分管校领导姓名及联系方式

 

保卫处长姓名及联系方式

 

校园多校区分布情况

 

在校学生人数(人)

 

在校教职工人数(人)

 

校园占地面积(亩)

 

校园建筑面积(平方米)

 


条目

“平安高校”建设基本要求

对照基本标准

自评自述

必须提供的佐证

材料或证明

下一阶段建设规划

或整改设想

一票否决条件

发生了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重大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了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了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涉及安全稳定的其他事件;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没有实现“三个零指标”管理目标;学生在校期间自杀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居全省高校前三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成绩为“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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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平安中国、平安湖南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平安高校”建设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高校加大对安全稳定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逐步构建完整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提高校园维稳综治安全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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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平安高校”建设活动的基本目标是:确保高校不发生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重大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暴力恐怖事件,不发生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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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平安高校”建设工作。党委书记、校(院)长为“平安高校”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校领导按照要求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已出台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文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签订维稳综治安全工作责任书,将维稳综治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有奖惩措施。

 

相关会议纪要、年度责任书复印件;年度奖惩办法或上一年度的奖惩文件、通报复印件;有关工作台账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平安高校”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部)。“平安高校”建设日常工作由保卫处(部)负责。

 

学校成立“平安高校”建设领导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学校维稳综治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专职安保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3‰,按照在校师生员工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维稳工作专项经费。

 

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年度经费预算或决算表复印件;

 

第六条

学校建有专业保安队伍、门栋看守队伍、学生护校队(纠察队、安保工作志愿服务队)等群防群治力量。校内重点部位有专人24小时值守,办公区、学习区、生活区、生产经营区实行昼夜巡防。对进出校园车辆、进出学生宿舍人员实行示证登记。

 

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照片及相关制度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学校对专兼职安保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配发统一制式服装和防护器材,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培训开班通知、照片等;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票据复印件;

 

第八条

学校保密室、财务室、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危化物品保管室等重点部位按规定落实防失(泄)密、防盗窃设施。校内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设施齐全,规范划定车辆存放、看管场所。

 

照片及相关制度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28号令)要求,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消防部门的年审结论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建成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应急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出入口、校内交通干道、重点部位、重要活动场所。视频监控记录保存30天以上。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设计施工图纸、验收材料复印件和照片等;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涉校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调处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和维稳形势研判,及时化解各种问题,工作台帐完整。

 

排查调处、形势研判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并实施本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定、实施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

 

学校出台的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评估纪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学校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有教材、有课时、有师资、有学分;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因校制宜开展实战演练。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应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

 

安全教育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文件复印件;演练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新进师生员工的甄别、教育和重点人员的稳控、转化工作,实现“三个零指标”的管理目标。

 

重点人员台帐、开展反邪教工作方案复印件或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维稳综治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实现信息报送准确、及时、规范,不发生迟报、错报、瞒报。

 

相关制度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校园治安状况良好,人均刑事案件发案率、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低于本省同类高校平均水平,对师生员工的校园安全感测评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近两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教育厅维稳办掌握情况并建立台帐;

 

学校“平安高校”建设的

突出特点、亮点

用简要文字、数据表述:

学校“平安高校”建设的其他规划

或设想

(用简要文字或条目列举):

1.

2.

3.

 


附件4

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

县市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公章)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姓名

 

填 报 时 间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制


填 表 说 明

1.请认真逐项填报,自评描述和建设规划内容要详实、具体,相关指标尽可能量化说明。

2.请将此表格与创建规划一起装订成册,一式3份,不需另加附页和封面。

3.请用A4或A3纸打印,双面印制,左侧装订。

4.相关佐证材料,请用A4纸统一打印或复印,单独装订成册(限定为一本),一式一份。


 



申报单位名称

 

分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相关科(股)室名称及编制人数

 

相关科(股)室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辖区内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总数         所,其中教学点       个,高中阶段学校数       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       所,幼儿园       所,其他学校数       所。

辖区内在籍学生人数(人)

 

辖区内在职教职工人数(人)

 

辖区内省级安全文明校园数(所)

 

辖区内市级安全文明校园数(所)

 

市州教育局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条目

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基本要求

对照基本标准

自评自述

必须提供的佐证

材料或证明

下一阶段建设规划

或整改设想

一票否决条件

(1)发生了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恐怖事件;(2)发生了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3)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没有实现“三个零指标”管理目标;(4)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成绩为“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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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10〕75号),引导各地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逐步构建完整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提高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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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暴力恐怖事件,不发生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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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成立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学校安全工作;把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专项经费和校车奖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市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管理专项组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相关会议纪要、记录、专项经费预算或决算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县市区公安、交通、住建、安监、工商、卫生、食药、文化、城管等部门依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履行本部门职责,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并向县市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管理专项组进行年度述职。

 

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年度述职情况等相关材料或复印件;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已出台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文件,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坚持带队检查校园安全工作;把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绩效考核,年初与直属单位和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必要工作经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学校安全工作人员专项培训。

 

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办法、责任状、经费安排、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复印件;

 

第六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涉校矛盾纠纷调处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和维稳信访形势研判,及时化解各种问题,工作台帐完整、规范;无涉及教育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信访总量逐年下降。

 

排查调处、形势研判信访等相关制度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并实施本地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定、实施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文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学校部门、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相关制度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将法制、安全、心理健康、禁毒、反邪教警示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中小学校每月、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辖区内统一部署学校安全教育、演练的相关图片、照片或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10〕75号)要求配备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械。城区学校和地处农村集镇的中学、中心小学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和110联网入侵报警系统,校门口及校园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

 

辖区内贯彻落实湘办发电〔2010〕75号文件的量化说明(人防、物防、技防相关数据统计);

 

第十一条

学校校舍进行安全鉴定,D级危房全部拆除,C级危房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按程序进行维修加固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新建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按要求存放管理。

 

辖区内学校危房改造和危化品管理相关数据材料及相关文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学校校门口、校内交通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完善,规范划定车辆停放场所,校车管理规范。

 

辖区内校车管理的相关文件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商店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自备水源有水质检测合格证,食堂、商店无“三无”、过期食品,食品采购、存贮、加工、留样等操作流程规范。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学生营养餐管理规范。

 

加强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的相关制度文件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定期检测、更换,教职员工会正确使用。

 

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的相关制度文件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校校门口无从事非法经营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200米内无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棋牌娱乐室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经营场所。

 

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成效的图片、照片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县市区扎实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方案,省级安全文明校园数占辖区内学校数的1%以上(不少于1所),市级安全文明校园比例超过市级平均水平,县市区安全文明校园数占辖区内学校数的20%以上。

 

省、市、县三级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情况说明及下一步建设规划等;

 

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先进示范县市区的突出特点、亮点

用简要文字、数据表述:

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先进示范县市区的其他规划或设想

(用简要文字或条目列举):

1.

2.

3.


附件5

      县(市、区)平安校园建设分学校(幼儿园)创建规划表

序号

学校(幼儿园)名称

对照《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基本标准》相关内容学校目前存在的主要隐患

下一阶段整改设想或建设规划

    
    
    
    
    

注:创建规划表包括分学校(幼儿园)对照《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基本标准》相关内容,排查出来的主要隐患和下一步整改设想或建设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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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 工程”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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