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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2015-09-11 00:00

HNPR201512037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湘财教〔201527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职业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5910


附件

湖南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湘发〔20102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14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我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卓越职业院校建设。面向全省中高职学校,包括卓越高职院校、卓越中职学校建设等内容。

(二)特色专业体系建设。面向全省中高职学校,具体包括高职示范性特色专业群、中职示范性特色专业群等内容。

(三)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建设。面向农村公办中职学校,用于改善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四)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面向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的学校和单位分配,包括中高职衔接试点改革、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职成教专题调研等内容。

(五)校企合作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面向全省中高职学校,支持建设一批对接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

(六)职业教育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建设。面向承担职业教育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建设任务的学校和单位,包括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建设、省里统筹组织的活动及管理项目等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际,专项资金采用定额补助法和评审法等办法进行分配。跨年度专项资金由往年“一次申请,一年安排预算”改成“一次申请,分年按进度安排预算”,凡是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得安排,不编入预算。

第七条 按定额补助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建设,支持全省87个农村县市重点建好一所骨干中职学校,项目资金分三年安排,其中36所基础能力较弱的学校,每校支持500万元,前两年每年支持200万元,第三年支持100万元,其余立项为省级示范性中职的51所学校,每校支持300万元,每年100万元;职业教育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建设,按成本补助、据实开支。

第八条 按评审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卓越职业院校建设、特色专业体系建设、职业教育改革试点、校企合作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在建设周期内,按省里规定的标准给予项目经费支持。程序包括:

(一)下发通知。包括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等。

(二)单位申报。各地以及省属职业院校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初步遴选,择优推荐申报。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三)形式审查。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修改、补充、完善或取消评审资格。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五)结果公示。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公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下达。按定额补助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评审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60%以上。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条 各地、各职业院校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等情况,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在核准的使用范围内进一步细化预算,落实到明细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将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市县、各职业院校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联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各职业院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稽查和内部审计。在项目中期检查、年度决算和项目完成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在项目完成时,要组织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市县、各职业院校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规章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支出;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相应扣减其下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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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9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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